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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厘清、功能定位与障碍消除

发布时间:2024-10-17 13:01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本质上属于民事公益诉讼,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以推行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蕴含着三重基本功能——节省诉讼资源并增强司法效益之程序性功能、打击刑事犯罪并平衡责任分担之实体性功能、修复社会关系并维护公共利益之社会性功能。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中面临的系列障碍,应当在考察司法实践及反思理论根基的基础上对其予以消除。即遵循《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之规定,将超过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范围的案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作为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例外;将"保持刑事被告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同一"作为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前提要件;将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作为原则,不履行作为例外;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确定为一审程序审判组织。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问题的缘由
二、本质厘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属性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是民事公益诉讼
三、功能定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功能
    (一)程序性功能:节省诉讼资源,增强司法效益
    (二)实体性功能:打击刑事犯罪,平衡责任分担
    (三)社会性功能:修复社会关系,维护公共利益
四、障碍消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障碍
    (一)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主体障碍与消除
    (二)附带公益诉讼被起诉人的主体障碍与消除
    (三)诉前公告程序的障碍与消除
    (四)审判组织的障碍与消除
结 语



本文编号:4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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