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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收货地侵权管辖地之理论证成

发布时间:2025-03-19 23:25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中的商品收货地是否具备管辖权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也有观点认为是侵权行为地。上述观点是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中的"信息网络方式"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8条中的"侵权行为地"存在不当理解。如果认为网购收货地法院具备管辖权,则会与《民事诉讼法》中"两便原则"之立法精神相抵牾,同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网络销售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应当明确网络销售收货地并非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同时参考比较法上的做法,通过"最低程度联系"原则以及滑动标尺法Zippo交互性测量分析的方法,来判断被诉网站是否具有交互性特点,从而确定适合的管辖地。除此之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可以通过确定保护性管辖原则以及强化当事双方签订管辖协议等做法,来促进对该问题的化解。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样本基本情况
二、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宜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
    (一)不符合“两便原则”
    (二)与现有民事诉讼制度原理相悖
    (三)网购侵权案件不宜适用规制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
    (四)并非只要通过网络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都构成“信息网络侵权”
    (五)侵权事实发生即告成立且不受目的的影响
        1. 网络销售侵权产品系不具有持续性的瞬时行为。
        2. 购买目的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四、域外类似纠纷司法管辖的法律选择
    (一)长臂管辖权与“最低联系”原则
    (二)滑动标尺法Zippo交互性测量分析
    (三)网站交互性程度在法院判断管辖权时的具体适用
        1. 被控侵权方所经营的网站是仅仅消极存在的网站还是交互式网站。
        2. 被控侵权方从事的交易活动是否给法院地造成影响。
五、网购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连接点的相关建议
    (一)借鉴“最低程度联系”标准确定管辖地
    (二)细化判断行为人是否从事实质性经营行为的依据
    (三)确定保护性管辖原则
    (四)注重协议管辖的签订
六、结语



本文编号:403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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