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7-05-30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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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物质损失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受案原则。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物质损失的范围,从而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精神损害抚慰金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排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这一系列规定修改后,各地相继出现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标准不一的案例,进一步加剧了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争议,从而引发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立法冲突、实践困境的深入探讨。附带民事诉讼从结果来说,解决的是被害人或其家属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权利救济问题,从本质上来讲仍然应属民事诉讼的范畴。本文旨在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视角,通过将国内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系统剖析国内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冲突,总结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以求探寻合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基准。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渊源着手,从域外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相关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特点,对赔偿范围的基点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完善立法、扩大当事人范围、增加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议。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范围 物质损失 精神损害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7
- 引言7-9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适用现状9-14
- (一)现行立法规定9-11
- (二)实务中的处理11-14
- 二、域外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及其启示14-20
- (一)域外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14-17
- (二)域外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规定对我国的启示17-20
-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规定之不足20-23
- (一)存在立法冲突20
- (二)当事人范围过窄20-21
- (三)物质损害赔偿项目过少21-22
- (四)精神损害赔偿缺位22-23
-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完善建议23-32
- (一)完善立法23-24
- (二)扩大当事人范围24-28
- (三)增加物质损害赔偿项目28-29
- (四)确立精神损害赔偿29-32
- 五、结语32-33
- 参考文献33-35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35-36
- 致谢3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姚雅晴;;对携带凶器盗窃的研究[J];山西青年;2013年22期
2 吴林生;;平和窃取说之批判——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法学;2010年01期
3 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J];法学家;2006年02期
4 童伟华;数额犯若干问题研究[J];华侨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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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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