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3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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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举证时限制度源于西方的证据失权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为《证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才被正式确认下来。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维持程序安定、有利于强化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完善诉讼制度体系。但综观三年多来的审判实践,该制度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条文本身的不周密和漏洞的存在,使实践部门在具体运用时产生了一些困惑和难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举证时限制度的施行,也影响了法院执法的统一性。二是《证据规定》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对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有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该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落实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影响了该制度的落实。三是举证时限的规定与其他制度不配套,执行它有时会造成不公平,有违实现实体公正的诉讼目的。本文研究了举证时限的涵义,归纳出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就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同时分析了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所在,并着重就本人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以及通过调查了解到的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解决该制度操作层面上的一些问题。最后,就该制度落到实处还需做好哪些工作,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尽管这些见解不免粗陋和浅薄,但却是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为法的实施与完善所作的努力和探索。
【关键词】:举证时限 程序公正 证据失权 新的证据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5.13
【目录】:
- 第1章 引言7-10
- 第2章 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分析10-14
- 2.1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10-11
- 2.2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11
- 2.3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维持程序安定11-12
- 2.4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强化诚实信用原则12-13
- 2.5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完善诉讼制度体系13-14
- 第3章 举证时限制度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探讨14-34
- 3.1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14-15
- 3.2 《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制度的构建15-17
- 3.3 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探讨17-34
- 3.3.1 举证期限17-23
- 3.3.2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能否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问题23-24
- 3.3.3 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期限问题24-25
- 3.3.4 原告因逾期不举证先撤诉再起诉应否准许25-26
- 3.3.5 “新的证据”的问题26-34
- 第4章 结论34-36
- 4.1 从立法上确立举证时限制度34
- 4.2 法官应适时行使释明权34-35
- 4.3 当事人举证的程序保障35
- 4.4 相关制度的完善35-36
- 4.4.1 应进一步完善答辩制度35
- 4.4.2 完善证据交换制度35-36
- 参考文献36-38
- 致谢38
- 声明38-39
- 个人简历3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2004年01期
2 麻华;对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考察——以“证据适时提出”为中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04期
3 赵祖发;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探析[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01期
4 邱星美;民事举证期限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1999年03期
本文关键词: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0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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