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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中社会危险性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03 04:09

  本文关键词:逮捕中社会危险性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逮捕即意味着羁押,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需要慎重考虑逮捕措施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审查逮捕的操作性,但与司法实践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要降低羁押率,保障人权,提高逮捕适用的准确性,把握逮捕必要性是根本。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是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基础,社会危险性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而产生的,也就成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审查内容。逮捕的目的在于控制社会危险性,从逮捕本质来看,逮捕控制社会危险性主要指再犯罪的危险和犯有严重罪行需要予以控制的危险,以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如果具备以上三大社会危险,则有逮捕必要;如果没有,则不需要使用逮捕措施。从法律条文也可推之,逮捕是例外,取保是常态,逮捕只是在取保无法控制社会危险性才使用,即社会危险性大到非逮捕不可才行。因此,社会危险性成为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关键,社会危险性有无或者大小是逮捕措施适用的唯一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三类,即一般逮捕、迳行逮捕和转捕。迳行逮捕的条件比较明确,这种情况下直接认为社会危险性大,需要逮捕。转捕是针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义务的情况而认为需要逮捕。这两款逮捕条件,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具体,实践中自由裁量空间小,也不涉及“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评判,因此不作讨论。本文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入手,研究一般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以求对当前审查逮捕工作有所帮助,促进逮捕措施更加准确有效地适用,使之符合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需要。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和继续犯罪的可能,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即继续犯罪的可能,积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消极不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可能。社会危险性具有可证明性、复杂性和相对稳定性的性质。社会危险性特征表现为犯前特征、犯中特征和犯后特征,社会危险性发生大小是区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重要标准。社会危险性是逮捕必要性的基础,是批准逮捕与否的关键。司法实务中,社会危险性已经成为检察人员审查逮捕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面临诸多困难。法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涵盖范围广,未体现限制逮捕措施使用的方向,且相对抽象,具体操作困难。侦查机关报捕质量不高,不重视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收集与证明,直接导致了社会危险性条件无从审查和分析。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程序单一、书面,难以有效查清社会危险性。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存在问题,难以做到每案讯问。听取律师意见效果不明显,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参与有限。审查逮捕缺乏诉讼性,不符合中立、公正的正义程序要求。此外,外界干预司法仍然存在,司法理念依旧落后,都影响着检察人员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借鉴国外社会危险性适用情况,在逮捕时均须考虑社会危险性,且有具体规定。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多数国家采用令状主义的司法审查模式,由法官居中听审,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到场发表意见。不管是主观心证还是客观证明,都要求有合理根据才认为符合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改进我国逮捕中社会危险性审查,首先要科学划定社会危险性标准,出台司法解释便于实务中操作,要强化人权保障,坚持逮捕双重价值追求。其次,侦查机关要把好逮捕质量关,更加全面收集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更加注重社会危险性说理,提高侦查水平不依赖逮捕。再次,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做到每案必讯,主动与律师沟通,告知被害人权利,听取多方意见。实行公开审查,建立听审制度。构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报逮捕决定的救济制度。
【关键词】:逮捕 社会危险性 司法实务 审查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9
  • 引言9-10
  • 一、 社会危险性概述10-17
  • (一) 社会危险性内涵、性质与作用10-12
  • 1、 社会危险性内涵10-11
  • 2、 社会危险性的性质11
  • 3、 社会危险性的作用11-12
  • (二) 社会危险性的特征及界定12-13
  • 1、 社会危险性表现特征12
  • 2、 社会危险性大小界定12-13
  • (三) 社会危险性认定的司法实务经验13-17
  • 1、 逮捕情形下社会危险性认定15-16
  • 2、 无逮捕必要情形下社会危险性认定16-17
  • 二、 逮捕中社会危险性审查的现实与困境17-24
  • (一) 我国逮捕的社会危险条件规定存在的问题17-18
  • 1、 社会危险性条件列举的范围有宽泛之嫌17
  • 2、 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仍然过于抽象,可操作性差17-18
  • (二) 侦查机关缺乏社会危险性证明的主动性和责任性18-20
  • 1、 不重视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的收集18
  • 2、 对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比较弱18-19
  • 3、 侦查机关对提请逮捕把关不严19-20
  • (三) 检察机关对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存在诸多问题20-22
  • 1、 单一、书面化的审查程序无法查清社会危险性20-21
  • 2、 不讯问犯罪嫌疑人导致无法了解其社会危险性21
  • 3、 律师、证人和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不能有效地进入审查程序21-22
  • 4、 社会危险性审查程序缺乏诉讼性22
  • 5、 缺乏无逮捕必要机制22
  • (四) 影响社会危险性审查的随机因素22-24
  • 1、 外界因素干预司法22-23
  • 2、 司法理念落后,社会民众理解认识有偏差23-24
  • 三、 国外对于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规定与适用综述24-27
  • 四、 改进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的思考27-33
  • (一) 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基本要求27-28
  • 1、 强化人权保障观念27
  • 2、 贯彻社会危险性审查原则27-28
  • 3、 细化审查标准28
  • (二) 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28-30
  • 1、 明确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28-29
  • 2、 强化侦查机关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收集与证明29-30
  • (三) 建立合理的社会危险性审查程序30-33
  • 1、 强化犯罪嫌疑人、律师和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介入审查的程序30-31
  • 2、 建立社会危险性公开审查制度31
  • 3、 完善社会危险性审查工作机制31-32
  • 4、 建立社会危险性审查监督机制32-33
  • 参考文献33-36
  • 致谢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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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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