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07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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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为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发挥了重大作用,它的实施被誉为“人治时代的终结,法治时代的开始”。但是由于地方强大的干预,行政诉讼的公正受到了强大的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设想。紧接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这些都是为了解决地方的干预,保证行政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强大改革举措。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的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便是对地方干预行政诉讼的有力回击,它不仅弥补了我国现在管辖权过于单一的不利方面,而且从另一层面来看,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赋予了行政诉讼的原告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把原告重新放到了诉讼的基础性地位。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的建立在很多的配套制度上面还亟需完善,比如取证、执行以及当事人和法院本身的成本问题等。而且从理论上来看,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建立要从其合宪性、与原管辖原则的关系、与异地交叉管辖的关系、以及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的关系等方面理清楚。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的出现从当下来看,该制度要能够顺利的实现必须与赋予原告自主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综合起来作为其实现的便捷途径,成本一直是制约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的关键,如果不赋予原告自主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可能会成为“空头的法律”。从长远来看,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的建立势必会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一批专门的审理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这些法院在专业上和基础条件上都会为以后建立的专门行政法院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管辖 跨区域 行政诉讼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3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4
- 第一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概述14-21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14-16
- 一、行政诉讼管辖14-15
- 二、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15
- 三、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现状15-16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出现的社会背景16-19
- 一、行政审判的严重地方化现象16-17
- 二、现有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运行中的其他困境17-19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跨区划管辖制度的意义19-21
- 第二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理论认知21-31
- 第一节 合宪性认知21-23
- 第二节 与一般管辖原则的适用之平衡23-25
- 第三节 与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之差异25-27
- 第四节 与设立专门行政法院的关系27-31
- 第三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现实障碍31-39
- 第一节 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跨区域法院标准不明晰31-33
- 第二节 保障制度的欠缺33-35
- 一、法院的人事和财政保障缺乏33-34
- 二、审案权和判案权难以合一34-35
- 三、执行制度的保障不足35
- 第三节 程序问题和成本问题严重35-37
- 一、取证和执行难以顺利进行35-36
- 二、诉讼成本增加36-37
- 第四节 法院间的配合无制度保障37-38
- 第五节 新的行政干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形成38-39
- 第四章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之构想39-47
- 第一节 扩大行政诉讼的选择管辖权39-42
- 第二节 逐步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42-47
- 一、从跨区域管辖向行政法院转换42-44
- 二、行政法院的设置与管辖的独立化44-45
- 三、行政法院审判人员的组成和经费的来源45
- 四、行政法官的考核、晋升和罢免的法律化45-47
- 结语47-48
- 参考文献48-50
- 致谢50-5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葛先园;;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路径探索——以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为中心[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2期
2 董v,
本文编号:43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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