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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罚款

发布时间:2017-07-07 23:06

  本文关键词:论民事诉讼中的罚款


  更多相关文章: 罚款 性质 适用 完善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其性质应属于秩序罚和执行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82年试行以来,2007年、2012年修正时均大幅度提高民事诉讼的罚款数额,而这一变化没有考虑到与其他法律规定的之间的协调性,严重偏离了民事诉讼法中罚款的属性,不符合平等原则中“同一性质的行为同一处理”的内在要求。尤其是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将对个人的罚款上限提高至10万元,这很可能会增强法院对罚款的控制力度。同时做出罚款决定需要经过院长审批,对于法官或执行员来说,院长审批存在手续复杂、周期长等不利因素,而目前的司法环境又处于“案多人少”的尴尬局面,这很可能导致法官或执行员产生尽可能减少使用罚款的心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过于粗化,没有考虑到法官面对各种各样的妨害行为所产生的困惑,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细化规定和相关的程序指引和规范法官使用罚款。在本文中首先对罚款的概念和性质做了简要概述,并介绍了域外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我国罚款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如何改善这种状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外,由四部分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我国民事诉讼中罚款制度的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罚款的概念以及在现行法中的规定,对罚款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从民事诉讼法对罚款的修改历程来看,可以看出立法部门在惩处力度上所做出的努力,但是,只是一味的提高罚款金额而不是深层剖析罚款目的与适用之间的关系,致使改革的实际效果与立法目的存在一定的差距。另外,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罚款的性质方面,本文首先介绍了关于罚款性质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通过对各个学说的分析、比较,结合罚款的立法和实践确定了罚款的性质。第二部分:介绍了域外相关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美国法、法国法、俄罗斯法以及德日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罚款措施的规定。国外法律中关于罚款的制度设计,与我国罚款规定存在很大的区别,国外的针对适用罚款的违法行为一般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大都在法律文本中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法官可以依职权做出罚款的决定,不需报请院长审批,同时国外针对罚款的救济程序也比较完善。通过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为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罚款措施打开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扩展了前景。第三部分:调查分析了我国罚款措施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罚款的实践效果与立法者期望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做出罚款决定的案例是很少的,这使立法预期大打折扣。本文具体分析了产生这种差距的原因,主要原因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立法上我国罚款规定了过于粗化,这使得法官在适用罚款时无法可依,困惑重重;另一方面做出罚款决定时需要院长审批这一规定,使罚款的程序变得很复杂,才导致法官在实践中产生避免麻烦的心理,对于承办法官或执行来说,罚款需要经院长审批这一环节并不合理,审批程序存在手续复杂,周期长等缺陷。而现在整个的司法系统都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很显然这种审批环节是不符合当前的司法环境的,建议进行修正,可以将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权下放给承办法官或执行员。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罚款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我国目前的罚款制度还是处于一个内容粗化、院长审批的尴尬局面,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细化规定,转变院长控制罚款的现状。这主要包括对罚款数额的确认上要符合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照顾到罚款的立法目的与适用效果之间的和谐的关系。同时罚款数额也要与其他法律规定之间相协调,使整个法律体系之间遥相呼应;其次,明确适用罚款的违法行为,消弭法官或执行员在适用罚款措施所面临的困惑;再次,对罚款措施的救济程序应当有所完善,改革的成效不是一蹴而就的,应当分阶段进行,就现阶段的立法技术而言,可以尝试在申诉程序中明确被罚款人的辩解权,弥补现行申诉程序的不足。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可以借鉴日本等国外的抗告程序,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罚款,并允许当事人上诉。
【关键词】:罚款 性质 适用 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目录】:
  • 摘要6-8
  • Abstract8-12
  • 引言12-14
  • 一、民事诉讼中罚款制度的概述14-21
  • (一)罚款的修法历程14-15
  • (二)民事诉讼中罚款的性质15-18
  • (三)民事诉讼中罚款的适用条件及程序18-21
  • 二、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21-27
  • (一)美国法的考察21-23
  • (二)法国法的考察23-25
  • (三)俄罗斯立法的考察25-26
  • (四)德日立法的考察26-27
  • 三、我国罚款制度的实践效果及其原因分析27-30
  • (一)罚款的实践效果与立法的预期有一定的差距27-28
  • (二)原因分析28-30
  • 四、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之完善30-37
  • (一)民事诉讼中罚款数额的设定要遵循平等原则30-32
  • (二)民事诉讼中罚款数额的设定要遵循比例原则32-33
  • (三)在立法上尽量明确列举罚款适用的具体情形33-34
  • (四)区分制裁当事人和案外人34-35
  • (五)完善民事诉讼中罚款的救济机制35-37
  • 参考文献37-39
  • 致谢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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