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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与通信

发布时间:2017-07-17 08:05

  本文关键词:论侦查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与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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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见难”是我国刑事辩护领域的顽疾,此问题也一直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所重视,然而实践中与“会见难”相仿的“通信难”问题却遭到了忽视。长久以来,我国对会见权、通信权的研究基本上是停留在相互拆分、二者独立探讨的研究思路上,但此二种权利存在极大的共通之处,将其一体化讨论能够更方便我们深化对此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本课题尝试透过我国台湾地区“交通权”的概念,从整体出发,总结会见、通信制度的本质与共通之处,采取比较法研究国际通行做法,分析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利的行使主体、制度保障、权利限制措施以及批准制度的合理性等问题。这几个重要问题的澄清与分析,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分析我国会见、通信制度的现状,引出本文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承接前述问题,重点从理论层面详细阐述会见、通信权利制度,并分析我国会见、通信权利的概念、本质、功能,并结合国际文件的要求,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重要的制度和规定,仔细分析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衡量我国现阶段会见、通信制度与世界先进立法之间的差距。第三部分:重点探讨当前刑事诉讼领域会见、通信权利的主体如何归属。回应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依据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对权利主体的辨析和主体不同所造成的权利差异这两个层面的研究来回应会见、通信权利主体方面出现的问题。第四部分:分析会见、通信权利限制的合理限度。首先,针对限制的界限问题。明确会见、通信权利限制的事由、时间及方式。其次,针对内容上的界限,分析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后,论证“三类犯罪”批准制度的要求,并明确禁止“不允许”的权利限制态度。第五部分:对会见、通信权利的救济提出建议。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违反“不被监听”等规定的法律后果。本文将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针对违规行为,提出解决方案。本文在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研究、借鉴的基础上,通过新法与旧法对比,国内法与国际法对比,进一步探索完善我国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通信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会见权 通信权 交通权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导言6-7
  • 一、问题的提出7-8
  • 二、基本理论概述8-17
  • (一)会见、通信权利的基本概念8-11
  • (二)会见、通信权利的本质特征11-13
  • (三)会见、通信权利的主要功能13-14
  • (四)会见、通信权利的立法现状14-17
  • 三、会见、通信权利主体问题分析17-20
  • (一)会见、通信权利归属辨析17-19
  • (二)律师的会见、通信权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通信权19-20
  • 四、会见、通信权利限制的合理限度20-24
  • (一)会见、通信权利的限制20-23
  • (二)会见、通信内容的界限23-24
  • (三)“三类犯罪”批准制度24
  • 五、会见、通信权利的保障措施与救济24-28
  • (一)自由沟通原则应当确立25
  • (二)明确规定会见、通信权的例外限制25-26
  • (三)对权利的限制绝非剥夺,应规定相应的补救措施26-27
  • (四)通过科技措施进行保障27-28
  • 六、结语28-29
  • 参考文献29-31
  • 致谢31-3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王天民;;台湾辩护律师会见权研究[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2期

2 刘学敏;刘作凌;;在押被告与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为借镜[J];现代法学;2011年04期



本文编号:5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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