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机关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8 08:05
本文关键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机关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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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公私合作的不断深化,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但是实践中违反协议的案例不断发生。特别是行政机关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合同监督管理方,双重身份赋予了行政机关多种权利和义务。如果不能厘清自己的角色,容易发生错位,滥用行政优益权。《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虽然引入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诉讼,但与之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不完备,实务上的经验总结较少,理论上的系统研究也较为缺乏。特别是对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研究和立法不充分,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纠纷,法院很难判决行政机关承担何种责任,相对方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双重属性,然后根据这一特点通过对实践中案例的分析,将行政机关广义的违约类型分为基于“契约性”违反协议和基于“行政性”违反协议。前者主要应承担缔约责任和违约责任,后者主要应承担补偿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第二部分从理论基础、归责原则、承担方式等角度对四种责任作了详细论述。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缔约责任实质是民事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责任,损害赔偿是其最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它应当同民事违约责任一样,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给予赔偿。补偿责任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行使行政优益权的结果,因补偿的数额少于间接损失甚至直接损失,所以必须对公共利益加以严格限制以确保行政优益权不被滥用。行政侵权责任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权的结果。当行政机关滥用行政优益权时,既是行政侵权行为,又是合同违约行为,产生行政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当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优益权时,不能因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就忽视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而是要追究程序违法的责任,必要时追究惩罚性责任。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行政机关法律责任承担中的损害赔偿适用及程序违法问题。分析了实践中对不同损害赔偿认定的差异以及其带来的难以解决的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对损害赔偿认定的不足之处,指出现有损害赔偿制度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造成的不良后果。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缺少的程序规范和程序价值,指出忽视程序的不良后果。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提出的和在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本文的建议。明确行政机关责任承担的路径以便于法院审判;通过统一违约和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保护相对方权益,减少纠纷;构建行政程序规范弥补现有程序的不足。
【关键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 程序价值
【学位授予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原因10-16
- (一)研究现状10-11
-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定义和性质11-13
- (三)行政机关基于“契约性”违反协议13-14
- (四)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性”违反协议14-16
-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类型16-28
- (一)行政机关的缔约责任17-18
- (二)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18-23
- (三)行政机关的补偿责任23-25
- (四)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25-28
- 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机关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28-36
- (一)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28-31
- (二)程序违法的问题31-36
- 四、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行政机关责任体系完善的建议36-41
- (一)明确行政机关责任承担的路径36-37
- (二)统一违约和侵权损害赔偿标准37-38
- (三)构建行政程序规范38-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4
- 附录:文中所引部分案例判决书摘录44-55
- 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44号》44-45
-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行再终字第1号》45-48
-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行终字第9号》48-50
-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274号》50-51
- 5.《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14)独行初字第8号》51-52
- 6.《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行初字第2号》52-55
- 致谢55
本文编号:55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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