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的实践探索——基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试点经验的思考
本文关键词: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的实践探索——基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试点经验的思考
【摘要】:社会危险性是批捕时的法定考量因素,可分为人身危险性和罪行危险性。在具体认定社会危险性要素时,应根据犯罪的不同阶段对评估要素进行类型化分析,通过明确公检双方职责、设置案件分流程序、确定合理的逮捕必要性标准等来实现社会危险性证明及评估机制的制度设计。在操作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的要点。
【作者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社会危险性 证明及评估 实证研究 制度设计
【分类号】:D926.3
【正文快照】: 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批准逮捕时应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作为法定考量要素,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首次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在相关配套规定和措施颁布前,如何将其具体而统一地运用到办案中,成为当前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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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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