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节制主义——兼论与民事执行救济体系之协调
发布时间:2017-08-02 09:31
本文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节制主义——兼论与民事执行救济体系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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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将民事检察监督从审判阶段扩展至整个民事诉讼,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臻于完善。然而,过于膨胀的检察监督权是否会侵蚀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否会过度干预当事人私权领域?对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节制主义的提出便具有了迫切的现实性。与此同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作为纠正违法执行与不当执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在保障当事人私权方面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和契合性,两者之间的协调与互补亦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模式应由干预型向程序保障型、公益代表型转变;另一方面,应严格遵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对当事人私权保障应以民事执行救济优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补充。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学院;
【关键词】: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检察谦抑 民事执行救济 序位关系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其中的一个亮点即为通过对检察监督基本原则及相关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修改与完善,进一步强化了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与此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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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0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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