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发布时间:2017-08-03 07:02
本文关键词: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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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务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的“积案”。大量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严重扰乱执行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早已是当事人质疑和诟病的重点。面对法院系统多次组织的集中清理积案活动,笔者结合自身在实习法院执行局的见闻,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作为论文选题,旨在探讨其认定和处理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先根据被执行人不同,从实体上界定公民和法人(含其他组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标准。另一方面,则要加强法院的财产查控工作,不局限于仅落实执行实务中提出的所谓“四查一搜”的规定动作。同时,运用威慑机制,识别那些表面上无履行能力而实际上有履行能力的情况,对规避执行的行为要有足够的震慑和惩戒;构建执行救助制度,对真正履行不能案件中的特困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援助。在本文的论述中,笔者将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写作,合计23000余字:第一部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概述。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说起,阐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内涵,结合厦门集美区法院调研组的报告,通过工作数据说明其特性,并探讨其成因,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论述了无财产案件的认定。第二部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现状。介绍了退出的含义,讨论在实务中存在一个问题,即“表面上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和“真正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产生一样的退出后果,继而表明建立退出机制的必要性。指出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常见的问题,回顾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的有关探索,用实践效果说明中止执行、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各自利弊。第三部分,域外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立法窥视及反思。比较分析了美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案件退出制度的相关规定,反思了我国执行体制的不足和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第四部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完善。一是严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界定标准,提高穷尽调查措施的标准,并不断探索及时高效的财产查控方式;二是健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的监督,做到落实执行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加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质量的评查;三是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救济,给予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当事人异议权;四是加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后的管理工作,运用威慑机制,惩戒规避执行的当事人;五是构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后的救助制度,规范执行救助的实施;六是借鉴域外相关配套制度的设想,引入执行依据有效期限制度,推动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关键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退出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目录】:
- 内容摘要6-8
- Abstract8-11
- 引言11-13
-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概述13-19
-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内涵14-15
-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特性15-16
-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成因16-18
- (四)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18-19
-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现状19-27
-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含义19-21
- (二)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必要性21-22
- (三)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常见的问题22-24
- (四)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实践24-27
- 三、域外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立法窥视及反思27-30
- (一)域外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立法窥视27-28
- (二)我国执行体制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反思28-30
- 四、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完善30-41
- (一)严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界定标准30-32
- (二)健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的监督32-33
- (三)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救济33-34
- (四)加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后的管理工作34-36
- (五)构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后的救助制度36-39
- (六)借鉴域外相关配套制度的设想39-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
本文编号:61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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