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闻仲裁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7-08-08 07:16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新闻仲裁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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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仲裁法》可仲裁范围的规定,新闻传受双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属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性质的纠纷,具备可仲裁性。为创新有效化解我国新闻纠纷的非诉讼模式,应从仲裁机构、仲裁队伍以及仲裁程序等方面构建灵活高效的新闻仲裁制度。
【作者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
【关键词】: 新闻纠纷 可仲裁性 新闻仲裁制度 非诉讼模式 构建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闻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07BXW004)研究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5.7
【正文快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各种新媒体的加入,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领域日益宽泛、深入,采访报道方式不断翻新、多样,由此引发的各类新闻纠纷也大量增加。这些新闻纠纷如果都通过对抗性很强的诉讼方式解决,则可能形成“双输”的局面:媒体疲于应付大量的新闻官司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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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3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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