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制度研究
本文关键词: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制度研究
【摘要】:仲裁凭借自身优势得到了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的信赖与好评,国际社会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制。临时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性问题,它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仲裁权威性和仲裁结果可预见性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然而,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如果想申请临时措施只能向法院求助,这一方面违背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另一方面国内法院对临时措施申请的态度可能会导致仲裁保密性丧失、仲裁成本增加、复杂的管辖权问题等。面对这一问题,以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及国际商会仲裁院为代表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率先在世界范围内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国际商会新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制度在设定制度的指导原则及制度初衷方面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有效控制权力滥用及均等保护的价值取向,并且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主流制度并在权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借鉴国际仲裁规则和国外立法,在尊重我国当前法律情形下,对临时措施决定权予以了区分性规定并制定了“紧急仲裁庭”制度,使得该仲裁规则更具国际性和科学性。由紧急仲裁庭制度作出的临时措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国际范围内其执行却没有配套的、完善的制度,这大大限制了紧急仲裁庭制度发挥作用。本文将主要运用理论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系统完整的论述,明确紧急仲裁庭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执行的困难,并提出建议。紧急仲裁庭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其运行机制并不健全,但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仍然做出了大胆而谨慎的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紧急仲裁员制度能否适用,关键是看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紧急仲裁员制度适用结果执行地法院的规定,即如果仲裁规则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且仲裁地国内立法没有做出相反规定,则紧急仲裁员制度就予以适用;在此基础上,自贸区紧急仲裁庭制度进一步规定:当事人需在仲裁案件受理后至仲裁庭组成之前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可根据执行地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组成紧急仲裁庭的书面申请。紧急仲裁庭独立于仲裁庭,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必须有明确的权力规定才能使紧急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同时由于紧急仲裁庭不同于仲裁庭,必须对紧急仲裁庭的权力做出一定限制才可以更好地发挥这一新制度的优越性,更好的为国际商事仲裁服务,更好地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的推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由于紧急仲裁庭制度是为了解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庭组成之前临时措施救济问题,一般都具有紧迫性,而且紧急仲裁庭制度是为了弥补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救济的不足而产生的,因此,紧急仲裁裁决的做出具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应该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做出,以满足当事人仲裁庭组成前寻求临时措施救济的需求。对于紧急仲裁庭制度,最重要的是其发布的临时措施能否得到有效地执行,这直接关系到仲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从而影响到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说,临时措施和仲裁裁决一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为某些类型的临时措施,如保障仲裁裁决有效执行的措施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执行。然而,对于紧急仲裁庭作出的紧急临时措施命令也因为采取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国家较少而很少有相应的规定。尽管如此,对于紧急临时措施命令的执行国际社会仍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自贸试验区的紧急仲裁庭制度刚刚诞生,其生存环境非常恶劣,我国立法并没有承认仲裁庭有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其执行也就无从谈起,只能靠当事人自觉遵守。从目前的适用案例来看,紧急仲裁庭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执行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当事人不愿履行紧急决定而紧急决定又不能得以强制执行,那么该决定在很大程度上便形同一纸空文。在域外执行方面,紧急决定的执行需要寻求《纽约公约》的支持。遗憾的是,《纽约公约》并未明确规定紧急决定的执行力问题。在域内执行方面,紧急决定的执行需要寻求一国仲裁法律框架的支持。但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尚未就紧急决定的执行作出具体规定。紧急仲裁庭制度程序要想顺利实施还要克服很多执行问题,在此提出我的建议。首先,建立临时措施管辖“双轨制”,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这样才能更加符合商事活动的特点和它发展的需要;其次,建立权力制衡的程序运行机制,规定仲裁员回避以及紧急仲裁庭决定效力有限性等措施,任何当事人就紧急仲裁庭程序所提出的请求,都由仲裁庭裁定;最后,建立紧急临时措施的高效执行机制,当事人应当遵守紧急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对于紧急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的执行问题可以采用执行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的方式,即将紧急临时措施命令采用法院协助模式和转化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执行,可以借鉴相关国家将《纽约公约》扩大适用于紧急临时措施命令的做法,呼吁国际社会制定一个像《纽约公约》一样的全球性国际公约来规范临时保全措施执行问题是比较理想的做法,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通过磋商订立双边或多边协定对临时措施的执行相互协助也是不错的选择。纵观当今的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庭正式组建之后才能向仲裁庭提出临时措施申请,但是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仲裁案件一般都具有复杂性,同时仲裁员国籍具有多元化、仲裁具有机构性和官僚性,仲裁庭的正式组建往往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正式仲裁开始前,为需要以紧急措施制约对方行为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之外的替代性机制,从而保障当事人在仲裁中所主张的权利一经仲裁员确认能够最大限度得以实现。这项制度弥补了仲裁中仲裁庭还未正式组成时提出临时措施的空白,有利于保护仲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提高仲裁在中国的地位。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制度和其他新制度一样存在一定缺陷,最大的缺陷在于它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的执行问题,应该重视这一问题,让紧急仲裁庭制度通行全国,让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紧急仲裁庭 临时措施管辖权 执行困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7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5
- 一、 问题的提出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11
- 三、文献综述11-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14
- 五、论文结构14-15
- 第一章 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制度概述15-28
- 第一节 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的概念和特征15-17
- 第二节 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制度的出台背景17-28
-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概述17-18
-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管辖权分配模式18-22
- 三、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实践22-23
- 四、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制度建立23-28
- 第二章 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制度的运作机制28-38
- 第一节 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的组建28
- 第二节 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的权限28-29
- 第三节 自贸试验区紧急临时措施决定的作出29-30
- 第四节 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的执行30-38
- 一、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做出的临时措施决定的效力30-31
-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30
- (二)仲裁庭组成之后的效力30-31
-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执行31-38
- (一)法院作出的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31-32
- (二)仲裁庭作出的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32-35
- (三)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的执行35-38
- 第三章 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制度的立法及完善38-42
- 第一节 我国关于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的立法现状38-39
- 第二节 完善自贸试验区紧急仲裁庭制度的立法建议39-42
- 结论42-43
- 参考文献43-45
- 后记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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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5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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