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之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17 11:28
本文关键词: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之规定
【摘要】: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所做的程序规定完成了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重大转变,契合了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便捷需求,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新法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为精准适用该程序,发挥其非讼程序的独特优势,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明确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同时规定不收取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非讼程序 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基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研究”(CX2013B246)成果
【分类号】:D925.1;D923
【正文快照】: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编的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其中第196条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等问题作了规定,第197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g任侍狻R婪撬戏ɡ,
本文编号:68877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688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