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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因裁判制度之构建

发布时间:2017-08-30 22:44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死因裁判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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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因裁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起源于英国,伴随殖民的发展传播至诸多国家和地区。死因裁判制度除了既有的查明死因、防止同类死亡事件再次发生的基本功能之外,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还能预防争议,有利于和平处理死亡事件;揭露可能藏匿的犯罪,保存证据;避免无辜之人蒙受冤屈。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独立的死亡调查机构和系统的死因调查程序,在制度层面,法律规范体系分散,调查对象不完整。在实践层面,调查主体不中立、结论先行的调查逻辑违背常理、死者家属参与权知情权无法保障、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等问题凸显。构建我国死因裁判制度是慎重处理涉及死亡事件的现实选择、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也是修复现行模式内在缺陷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国亟待构建起专门的死因裁判制度。死因裁判程序是具有非讼性的特别程序,并非追责程序,是判断死亡事件是否进入刑事诉讼的分流环节。我国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的死因调查机构,并根据不同的义务报告主体划分主管范围。死因裁判程序分为死因调查和死因研讯两部分,死因研讯并非必经程序,是否进行由死因裁判官决定。死因裁判官可以决定是否会同人民陪审员进行研讯。死因裁判所得的结论除包括死因登记所需的事项之外,死因裁判官可以给予对公众利益的考虑提出建议。死因裁判不涉及任何责任的追究,死者家属可以凭死亡调查结论向法院另行起诉进行民事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对于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由死因裁判官记录在案后,移交公诉机关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死因调查结论具有终局效力。但是,当死因裁判官拒绝或因疏忽未召开死因研讯的,或者已召开死因研讯但基于欺诈、证据不被采纳、调查不足等程序瑕疵需要重新召开研讯的,死者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死因裁判庭申请撤销或重新调查,上一级法院死因裁判庭认为存在程序的瑕疵的,可以撤销死亡调查结论并指定其他死因裁判庭重新调查。
【关键词】:死因裁判 死因调查 死因研讯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3
  • 1、问题的提出9
  • 2、选题意义9
  • 3、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9-12
  • 4、研究方法12
  • 5、论文结构安排12-13
  • 第1章 死因裁判制度的概述13-23
  • 1.1 死因裁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3-16
  • 1.1.1 死因裁判制度的形成13-15
  • 1.1.2 死因裁判制度的发展15-16
  • 1.2 死因裁判制度的功能16-18
  • 1.2.1 预防争议,利于和平处理死亡事件17
  • 1.2.2 揭露可能被藏匿的犯罪,,保存证据17-18
  • 1.2.3 避免无辜之人蒙受冤屈18
  • 1.3 死因裁判制度的主要内容18-23
  • 1.3.1 死因裁判官的选任和机构组成19
  • 1.3.2 死因裁判的管辖19-20
  • 1.3.3 死因裁判程序20-23
  • 第2章 我国相关死因裁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23-32
  • 2.1 我国相关死因裁判制度的现状23-24
  • 2.2 我国相关死因裁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24-32
  • 2.2.1 法律体系分散,调查对象范围有限24-25
  • 2.2.2 调查主体缺乏专业性和中立性25-28
  • 2.2.3 结论先行的调查逻辑有悖常理28-29
  • 2.2.4 死者家属参与权、知情权无法保障29-30
  • 2.2.5 法律救济途径单一30-32
  • 第3章 构建我国死因裁判制度的必要性及设想32-44
  • 3.1 构建我国死因裁判制度的必要性32-34
  • 3.1.1 慎重处理涉及死亡的案件的现实选择32
  • 3.1.2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32-33
  • 3.1.3 修复现行模式内在缺陷的必然要求33-34
  • 3.2 构建我国死因裁判制度的设想34-44
  • 3.2.1 明确界定死因裁判程序性质34-36
  • 3.2.2 设立独立专门的裁判机构36-37
  • 3.2.3 选任具备专业素质的死因裁判官37
  • 3.2.4 划分死亡案件的主管与管辖37-40
  • 3.2.5 设置专门的死因裁判程序40-43
  • 3.2.6 确定死因裁判结果的终局效力43
  • 3.2.7 规范与其他程序的衔接43-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7
  • 致谢47-48
  • 个人简历与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48


本文编号:76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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