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标的与请求权规范之竞合——以旧诉讼标的理论的两岸实践为视点
发布时间:2017-08-30 23:22
本文关键词:论诉讼标的与请求权规范之竞合——以旧诉讼标的理论的两岸实践为视点
【摘要】:旧诉讼标的理论基础为请求权竞合,引发诸多难题。旧诉讼标的理论在我国学界仍有较大市场,而司法实践虽据称也奉行旧诉讼标的理论,但一方面禁止原告一次提出全部的竞合请求权,另一方面还存在一种极端严酷的"选择消灭模式"。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通过降低诉之合并门槛、强化法官释明职责企图对旧诉讼标的理论加以改造,但效果有限。新诉讼标的理论尤其是二分肢说能较好解决诉讼标的识别问题,但仍然僵守请求权竞合理论,明显欠缺逻辑性和必要性。我国在诉讼法上改采二分肢说的同时应在实体法上改采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作者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诉讼标的 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规范竞合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FX118) 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4041017-5)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患者因医师过失而遭受损害,其对医院有几项实体法上请求权?其能否在一次诉讼中同时或先后提出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其若先选择违约请求权起诉,在败诉后,能否再次以侵权请求权为依据另起一诉?这些问题事关当事人基本权益,深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然而在这一基本问题上,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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