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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适用的反思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7-09-13 15:44

  本文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适用的反思与完善


  更多相关文章: 未成年人 刑事和解 适用


【摘要】: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领域,“惩罚是次要的,教育与挽救才是目的”的理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复归上与少年司法有着高度的一致性。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少年司法理念融合下的主要操作模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是指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内,通过犯罪人、被害人以及他们的家庭(特别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司法机关及社区的共同参与,犯罪人与被害人就犯罪行为及后果自愿洽谈、协商,犯罪人以认罪、道歉、赔偿以及社区服务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从而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不仅兼顾了保护被害人利益与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并且其对和谐社会及少年司法整体的发展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中国司法环境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作为新生事物,自始就伴随着诸多的争议与阻碍。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适用现状的反思与完善是其发挥应有作用的必然要求。自刑事和解试点到被《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它带来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再犯率降低,被害人及时得到补偿,一大批轻微刑事案件被分流,司法实践压力显著减轻。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由于未成年人处在世界观与价值观的形成时期,较成年人有更强的可塑性,加上恢复性司法与少年司法的契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拥有特殊的生存土壤和极大的发展空间。这是普通的刑事和解无法比拟的。但基于司法实践的压力,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价值博弈中将补偿被害人放在优先的地位,加上国家本位主义下社区力量的薄弱与被害人救助等配套机制的不健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在我国并未受到应有的特殊待遇。在适用上处处依照以成年犯罪人为标准制定的规则,以至于出现了多方面的适用问题。具体来说,在适用范围上,立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发生了交叉,引起实际操作中的混乱;以成年人犯罪为标准制定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适合未成年犯罪人,关于有限扩大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讨论不绝于耳。在参与主体层面,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主的和解模式下,未成年人因普遍缺乏经济条件而依赖于监护人,居中协调、组织者的缺失导致监护人一手包办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有被异化为金钱拉锯战的倾向,更不用说在监护人不负责的情况下,无人组织与协调的直接后果便是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无法适用;并且和解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对未成年犯罪人后续的处罚,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是否采用“和解不起诉”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外部监督的缺失使其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同时,检察机关对于其他诉讼阶段达成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与途径,使和解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在具体操作层面,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对和解起到基础性的参考作用,但因各地操作上的不一致以及调查报告具体内容上的随意与笼统,这一有益机制几乎被“虚置”;此外,在具体和解过程中,作为关系修复重要实现途径的面对面协商会谈被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司法实践所完全抛弃,当事双方“精神层面”的和解效果被大打折扣。最后,在适用结果上,尤其是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量刑上的均衡难以把握,加上没有根据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可能出现的多种量刑情节进行科学的细化,导致和解达成后的量刑问题颇为棘手;在和解协议履行中,公、检、法也无法有效应对基于反悔引发的程序倒流。在域外实践中,德国、法国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模式较为相似。国家负责建立广泛的社会调解服务组织及完善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并具有明确、清晰的角色设置,这对于我国解决上述适用问题有着参考借鉴价值。立法上的规范化成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适用的基本要求。以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为视角,科学地重新考察其适用范围是较为有益的做法。应细化在和解协议履行中由反悔引起的程序上的衔接问题及不同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同时,还需要构建内外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切实有效的监督手段。在实践操作上,各种细节化、协调式的处理方式也是完善适用的必然要求。首先,应明确操作层面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分,综合不同的案例总结出可供实践参考的区分标准。其次,在国家主导下鼓励、扶持社会力量的独立参与:包括和解前的社会调查、和解过程的组织协调及和解后续的矫正工作。最后,采用由试点经验扩展到一般实践的方式,规范社会调查的异地协调机制。此外,配套机制的同步也可以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尤其是被害人救助机制的亟待建立,这一现实问题的解决是众多学理上有益建议实现的基础。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和解 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导言11-16
  • 一、问题的提出11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1-12
  • 三、文献综述12-14
  • 四、主要研究方法14
  • 五、论文结构14-15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5-16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一般理论16-24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概念16-18
  • 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界定16-17
  • 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特征17-18
  • 第二节 理论基础18-21
  •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18-19
  • 二、少年司法理念19-20
  • 三、中国传统“和合”理念20-21
  • 第三节 价值追求21-24
  • 一、挽救未成年犯罪人21-22
  • 二、满足被害人的利益22
  • 三、提升刑事司法效率22
  • 四、助力少年司法改革22-24
  •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适用问题归纳24-34
  • 第一节 引例分析24-26
  • 一、案例介绍24-25
  • 二、案例分析25-26
  • 第二节 适用范围层面存在的问题26-27
  • 一、难与附条件不起诉区分26-27
  • 二、与成年人刑事和解混同27
  • 第三节 参与主体层面存在的问题27-29
  • 一、调解主体不明27-28
  • 二、监督主体单一28-29
  • 第四节 具体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29-31
  • 一、准备阶段:社会调查被虚置29-30
  • 二、和解阶段:会谈协商被抛弃30-31
  • 第五节 适用结果层面存在的问题31-34
  • 一、量刑均衡难以把握31-33
  • 二、反悔引发程序倒流33-34
  •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适用现状的反思34-41
  • 第一节 问题产生原因34-36
  • 一、多元价值的博弈与选择34-35
  • 二、国家本位主义下社区力量的薄弱35
  • 三、被害人救助机制的缺失35-36
  • 第二节 域外考察与启示36-41
  • 一、大陆法系未成年人刑事和解36-38
  • 二、英美法系未成年人刑事和解38-39
  • 三、启示39-41
  •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适用之完善41-48
  • 第一节 立法层面规范化41-44
  • 一、明确适用范围41
  • 二、规范程序衔接41-42
  • 三、建立内外监督42-43
  • 四、细化量刑标准43-44
  • 第二节 实践操作细节化44-47
  • 一、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分44-45
  • 二、社会力量的独立参与45-46
  • 三、社会调查的异地协调46
  • 四、会谈协商的逐步实现46-47
  • 第三节 配套机制同步化47-48
  • 一、建立被害人救助机制47
  • 二、法律援助的积极介入47-48
  • 结语48-50
  • 参考文献50-53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3-54
  • 致谢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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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4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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