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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中的私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7-11-14 15:42

  本文关键词:论土地征收中的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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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各种丌发区及特色园区的兴建等直接导致用地需求大量增加,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财产,隐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由此产生了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土地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以补偿为条件,通过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行为。我国由于现行土地征收立法本身存在内在冲突和漏洞,又加观念、制度、操作等方面的问题,造成土地征收中公权侵害私权情况严重,并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弊病主要表现在:征地范围过宽,超越了公共利益的标准;补偿标准低,不足以维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补偿分配不合理、征地补偿费管理混乱;农民安置方式单一、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缺位等矛盾。这使得一部分被征地农民面临着“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从”的困难境遇,其结果是产生了大量的无地农民。据有关部门估计,我国目前已有失地农民4000多万人,预计到2030年将突破7800万,,1999至2010年间,耕地面积至少要减少1.6亿亩。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巨大障碍,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因素。对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所以,如果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被征收,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而且也会丧失一系列的权利和利益。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就业权等,都是附着在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之上,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农村土地被征收,广大农民也就失去了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条件,他们就只能游离于“农民”和市民”,“城市”和“乡村”之间。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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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8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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