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管理制度的法律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15 22:02
本文关键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管理制度的法律完善
【摘要】:纵观世界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地区);不论实行土地私有制还是土地公有制,都存在土地征收(用)制度。通常所谓的土地征收(用),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为后盾,取得其他民事主体的土地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956年农业合作化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由土地农民所有改为农村集体所有。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所谓土地征收,实质是对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权力,对本属于不可侵犯之集体所有权予以强制剥夺。而且这也是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唯一合法的方式,然这种流转方式的单一性.再加上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加剧了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有两个,即征收目的和征收补偿。其中以土地征收补偿中的问题尤为突出,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不科学、不健全则是其症结所在。具体而言,是指征地补偿原则的不合理、补偿标准的不科学、补偿范围的不周延等。随着我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上述问题将有所缓解。 然制度的完善和制度价值的实现之间是有一定距离的,要充分实现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护,还必须同时重视征地补偿的分配和管理,但是现实中这个问题却往往为人们所忽视。本文仅针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本文分为三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征地补偿款分配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针对下列三大问题进行了分析:一是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款非法拖欠和截留问题。笔者提出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以及通过统一立法,规定征地补偿款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发放到农民手中,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法定化,有效防范征地补偿款拖欠,杜绝行政截留。二是征地补偿款分配和管理主体问题。笔者提出破除农民集体“三级代表”与“双重代表”的结构模式,确立村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32;D92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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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楠;征地中农民权益法律保护之研究[D];华侨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119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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