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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使用管制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2 09:36

  本文关键词:中国土地使用管制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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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使用管制法律制度是土地法领域的核心研究范畴,是在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由计划转向市场配置背景下体现土地利用效率与公平主要法律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所设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代替了限额审批制度,是制度的重要变革。在该制度所运行的十年中,土地资源利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土地产权范围不断扩大,合法取得的土地产权受到政府的保护。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土地使用人享有保障的财产权,才能在微观层面促使土地利用效率不断提高,保护土地使用人的财产权是政府法定职责;而为了实现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公共利益,政府必须通过管制权限制土地使用人的财产权,这亦是政府在宏观层面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由此可知,土地使用管制制度在保护土地使用人私权利的同时,怎样能够设计出既能保护土地私人权益,又能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是政府的双重功能与作用。换言之,政府既作为土地财产权的保障者,同时又作为土地财产权的限制者,应怎样在两种角色之间实现平衡?本文从土地使用管制制度入手,希望能够得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与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 全文共分为八章。 第二章首先探讨了有关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的诸概念,如管制的概念、管制的成本与收益、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使用权市场等,并归纳出在我国现阶段土地使用管制目标,主要包括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居住权的保障与实现与反贫困目标。接着在论文的第三章探讨了土地使用管制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认为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的实质就是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可能是剥夺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也可能是限制权利人现有财产的收益权或处分权。针对全体土地使用人的管制措施具有同一性,土地使用人不得要求政府提供补偿;而如果政府通过管制法律过分限制了土地使用人的财产权,则应对其进行补偿;文章讨论了土地使用管制法律制度的哲学基础、法学基础,论述了土地使用权限制的两种情形:公益限制与私益限制,并由此来论证土地使用管制制度在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必要性。 在论文第四章,作者借助比较研究的方法,选取了四个国家的土地使用管制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并得出了我国土地使用管制制度值得借鉴的地方,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的核心意义、规划的权威性、手段的综合性及目标的多重性等四个方面。 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的分立不但是土地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他发达国家管制制度设计的重要分类。政府对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实行不同的管制措施,对于优化农村与城市的土地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土地中的农地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重要来源,是保护粮食安全与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所以对农地依据其质量、区位实行分类使用管制具有保护农地的重要意义。农村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亦必须遵循规划与建筑管制的相关要求,以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具有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重要作用,将作为农宅入市的重要判断标准。 城市一种利用程度较高的土地利用区域。依据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政府掌握了城市土地中的几乎全部资源,形成庞大的国有资产,因而有足够的权力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在城市土地中,应该坚持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并对公益用地与非公益用地实行不同的管制措施,严格限制公益用地向非公益用地转移;严格控制城市土地的开发强度,防止城市土地的过度利用而带来的土地使用的外部性问题。 无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市土地,土地使用管制制度都限制了土地使用人现有财产的巨大升值空间。但随着土地使用人的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须以更加科学的态度对待土地使用人产权要求,合理地解决纠纷。文章在第七章指出使土地使用人享有部分土地发展权收益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 违反管制法律的土地违法行为有如下两个特征,决定了政府矫正违法行为的成本较高:土地用途一经变更,无论是否可以回复,都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土地使用行为的个别性与隐蔽性,致使远离当地的执法机关无法及时得到违法的真实信息。在现阶段,地方政府所主导的违法行为这一特殊的国情更加剧了监督与矫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难度。所以设置科学合理的管制法律责任条款作为改变土地违法行为的保证。本论文依据我国现阶段有关使用管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我国现阶段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将之与产权制度的完善、规划制度共同作为一章作为土地使用管制法律制度的完善部分,并将之作为论文的结论。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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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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