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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职人员名誉权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7-10-16 16:34

  本文关键词:论公职人员名誉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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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发生了多起公民因对公职人员发表批评性意见而被公职人员以侵犯其名誉的名义起诉的案件和事例,司法审判在这些案件中往往侧重对公职人员倾斜保护,审判结果在多数情况下以公民的败诉而告终。 这些案件中反映的实质问题是公职人员的名誉权与公民的言论自由之间发生了冲突。名誉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公职人员作为我国公民其名誉权自然也受到宪法保护。言论自由是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通过对公职人员运行公权力的状况发表评论,有助于监督权力的运行,促进民主政治的进步。公民对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发表批评性评论就可能会与公职人员的名誉权产生冲突。 发生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实质关系的认识错误。公职人员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当他行使公权力时代表国家,这时公民言论自由与公职人员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不是权利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的公职人员名誉权应当受到限制。其次也反映了公民对国家事务行使批评建议等政治权利的途径不畅。最后也存在着部分地方的公职人员滥用公安、司法资源,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原因。 因此公职人员的名誉权虽然应当给予必要的保护,但必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首先,要明确公职人员名誉权案件的判断原则。明确公职人员的隐私范围,界定其名誉受损的性质是前提。在判断涉及公职人员公共利益的名誉是否受到侵害时引入国外成熟判例:德国的“见解”——“事实”原则、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其次,完善公职人员名誉权案件的司法制度。改变现行的司法体制,地域、级别管辖原则,改变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明确诽谤罪条款里但书的内容来限制公职人员对公安、司法资源的滥用。通过各方面的对管齐下,实现公民批评性意见的畅通表达,将公职人员的名誉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公职人员 名誉权 限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1;D923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导言10-12
  • 第一章 公职人员名誉权的保护现状12-24
  • 第一节 公职人员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12-18
  • 一、普通公民的名誉权12
  • 二、公职人员的名誉权12-15
  • 三、公职人员名誉权不同于普通公民名誉权的特征15-18
  • 第二节 公职人员名誉权保护的现状18-24
  • 一、典型案件分析18-21
  • 二、我国公职人员名誉权的立法保护现状21-22
  • 三、我国处理公职人员名誉权案件的司法实践22-24
  • 第二章 公职人员名誉权案件反映的问题和原因分析24-32
  • 第一节 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产生冲突24-28
  • 一、对公职人员名誉权的倾斜保护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24-26
  • 二、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保护失衡的危害26-28
  • 第二节 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28-32
  • 一、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渠道不畅29
  • 二、对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众言论自由权实质关系的认识错误29-30
  • 三、部分公职人员滥用公安、司法资源,,对举报人打击报复30-32
  • 第三章 公职人员名誉权的合理限制32-44
  • 第一节 公职人员名誉权案件进入诉讼的判断原则32-37
  • 一、明确公职人员隐私受保护和限制的范围,界定公职人员名誉受损的性质32-33
  • 二、判断公职人员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引入国外成熟判例33-37
  • 第二节 完善公职人员名誉权案件的司法制度37-44
  • 一、改革现行司法体制37-38
  • 二、改变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原则38-40
  • 三、改变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公职人员承担证明被告发表虚假言论的责任40-42
  • 四、明确《刑法》诽谤罪“但书”内容或删除,甚至去除诽谤罪42-44
  • 结语44-46
  • 参考文献46-49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9-50
  • 后记50-51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梁斌彬;检察机关正名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104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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