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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狭义法律类型化的困局与化解

发布时间:2017-12-02 10:33

  本文关键词:我国狭义法律类型化的困局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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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82年《宪法》将我国狭义法律类型化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但由于所分之主要类别"基本法律"内涵不明、范围不清,不可定义,因而这种类型化的方式和结果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多重困局。在全面实施宪法、大力树立宪法权威的今天,通过修改宪法化解我国狭义法律类型化困局,已是当务之急。摒弃"基本法律"概念,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分类概括为"宪法性法律"并列举其范围,是化解类型化困局的首选路径。
【作者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立法权的规范制约体系研究——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研究对象”(课题编号:CLS(2015)C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1
【正文快照】: 狭义的法律是由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最高机关即议会制定的、体现国家整体意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狭义的法律进行了明确的类型化处理,即将法律划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

本文编号:124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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