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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6 09:34

  本文关键词: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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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是一种宪法上的公平审判权,在通说上就是刑事被告人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在诉讼法的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被告人的防御权,在宪法上的意义实际上是一种基本人权,它的内涵在于,被告人有与不利证人在法庭上进行面对面的质问的权利。所谓面对面的质问,是一种发问的权利,是指被告人应有质疑,挑战不利证人的证言并要求其回答自己所提质疑的权利。在法庭上被告人只有对这种权利行使,才能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促进刑事诉讼的审判公正,实现程序正义。 被告人对质诘问权作为国际上通说的一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许多国家已经对该项权利建立了对质诘问制度,并进行了立法。本文主要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分别对被告人的对质诘问制度进行了立法分析,对质权起源于英美法系,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诉讼权利成为宪法性权利的过程,主要从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中的对质条款及相关判例分析;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对质制度相对应,大陆法系国家在案件庭审中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在实质上与对质制度一样保障了被告人的对质权利。 与法律制度比较发达国家相比较,我们国家的被告人对质诘问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根本没有成为一种制度。因为被告人对质诘问权作为普遍认同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是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关于此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没有把此权利当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并且在我国2012年3月通过现行刑事诉讼法之前,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关于此权利的相关规定。现行刑诉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虽然从整体上建立起来了关于被告人对质诘问的一个法律制度,是我国关于保证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一次飞跃,但是实际上该修改并没有对被告人对质诘问权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仍有不足。 所以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国际先进法律制度相接轨,并且在我国不断的进行刑事诉讼法理性改革以及我国越来越重视公民人权保障——当然也包括被告人人权的大环境下,,确立被告人对质诘问权制度以及完善该制度及配套制度刻不容缓。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1;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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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哲,陈瑞英;无罪推定原则研究[J];河北法学;2004年03期

2 张晓菲;杨尚东;;关于刑事案件中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探讨[J];辽宁警专学报;2009年05期



本文编号:129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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