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权关系的创新——以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法人组织的构建为研究对象
本文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权关系 社区型股份合作制 法人组织 创新路径 出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06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权关系的构建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制度瓶颈。尊重农村客观经济环境和基本国情,挖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制度潜力,分析现行实践模式的优劣,构建一条既符合普适性要求同时又兼具制度特殊性标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权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将新型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作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权关系的选择路径无疑是最为合理也是最为可行的方案。为此应在立法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同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治理,理顺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内部的权利运行程序;在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性质的基础上,协调好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社区公共服务职能与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关系,做到效率与公平并举,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充分公平地分享制度改革的成果。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power relationship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has in fact become the institutional bottleneck restricting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economy. It respects the rural objective economic environment and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excavates the institutional potential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alyzing the merits and demerits of the current practice mode,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construct a legal relationship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hich not only conform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universality but also has the standard of system particularity. The new type of community stock cooperative system is regarded as the key of innovating the legal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he choice path of the department is undoubtedly the most reasonable and feasible schem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civil subject status of the special legal person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in legislation.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improve the governance of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traighten out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improve the internal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rights, and maintain the community nature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mmunity public service function and the members' benefit maximization within th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should be well coordinated so as to achieve both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so that the members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can share the fruits of the system reform fairly and fully.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基金】:中国法学会十大专项课题“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产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2009-07)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1.8;D92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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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25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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