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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会自由基本权主体资格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8-03-11 19:39

  本文选题:集会 切入点:游行 出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集会自由基本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有序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途径,并为其营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但是在我国,集会的立法规定过于简略,其着重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举行时秩序的规范,但涉及主体资格的规定比较少。为此,本文拟从五个部分讨论集会权的一般概念、影响集会权主体资格的因素、法律关于集会权主体资格限制的规定的现状及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措施。第一部分是“引言”,首先交代了研究背景和目的,我国现阶段矛盾层出不穷,群体性事件频发,在集会活动管理方面还较为落后,关于集会的立法和制度存在许多不足,这是现阶段我国集会活动的现实情况。其次是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用了比较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第二部分介绍了集会自由基本权的内涵,关于集会的特征,集会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集会是多数人的集会,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关于集会权的本质,集会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集体行动的权利,也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集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社会和公民个人具有重大意义。集会可以缓解公众和政府的对立情绪,增进社会稳定;能够健全民主政治,加强对政府的监督;能够培养公民的民主精神和素养,促进知识增长和道德进步。第三部分介绍了集会立法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然后讨论了年龄和智力、国籍、职业和特殊身份、户籍和住所、刑事责任等因素对公民行使集会权的限制。根据我国立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集会的负责人,但可以成为集会参与人。国家公职人员在遵循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发动、举办和参加集会。外国人经主管机关批准,能够发动和参加集会活动。本地居民不得在居住地之外举行和参加集会,外地居民也不得在本地举行和参加集会。被判处刑罚的人不得成为集会的负责人,但可以成为集会参与人。笔者认为,并非所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集会参与人,达到一定年龄且能清晰表达意愿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才能参加集会。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不能组织和参加集会向国家提出抗议,只能通过其他平和的方式表达意愿。被判处刑罚的人是有刑事前科的人,再犯可能性较大,会对周边居民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他们不宜成为集会参与人。外国人在我国发动和参加集会活动,要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对于外地人在本地举行和参加集会,要解除地域限制。第四部分讲的是我国现阶段在公民集会权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如关于集会的立法少、组织主体和参加主体的界限不清晰、公安机关权力过大、行使集会权的地域限制过于严格、对外国人行使集会权没有具体的审批标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共同采取措施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完善集会立法,细化集会负责人的权责,规制公安机关权力,解除集会权行使的地域限制,细化外国人行使集会权的具体标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集会权主体地位。第五部分是结语,总结了中国集会的现状。虽然公民集会权的行使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集会法律制度会越来越完善,集会权的行使也会更加有秩序,社会将更加开放和包容。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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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9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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