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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的限制与保护

发布时间:2018-11-22 08:45
【摘要】:本文致力于研究隐私及其相关的现象和问题,特别强调从社会的角度来理解传统上侧重个人角度的隐私问题。借助经济学的智识资源,对隐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隐遁意义上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意义上的隐私。本文共分六章(另有引论)。前两章重点介绍与隐私有关的经济学理论,后四章则是对这一理论的具体展开和应用。而在引论部分,作者意在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问题意识、分析工具、写作思路和文章的限度,重点质疑了在传统的隐私研究中所采用的道德话语的进路和逻辑。 第一章首先对本文讨论的隐私做了界定,明确了隐私的范围,指出可以把理解隐私的起点设定为隐遁意义上的物理隐私和私人信息意义上的信息隐私。人们在强调个人隐私保护时或者出于对个人暂时或永久退出与他人交往的渴望,或者为了通过隐瞒私人信息从而在与他人的交易中获取优势地位。通过对初民社会和传统社会物理隐私的粗略考察,本章指出隐私并非社会必需品,也并非维持社会文明和秩序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提出了一个关于隐私的简洁的经济学理论,即法律保护与限制隐私的平衡可以从社会因此而支付的成本和所获得的收益上得到理解。本章首先考察了物理隐私的收益与成本,指出物理隐私的直接收益可以是个人因此而获得的安宁或其所躲避的应承担的义务。由于社会劳动分工使得脑力劳动产生的社会财富在与以往体力劳动的对比中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而暂时性的隐遁是从事脑力劳动的前提之一,因此,在人们遁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入世的意义上,对暂时性隐遁意义上的物理隐私保护的正当性要高于对永久性隐遁意义上的物理隐私的保护。物理隐私的间接性收益是其可以促进交流。物理隐私所产生的成本是既包括社会因个人躲避应承担的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也包括由于对物理隐私的保护所导致的对违法犯罪行为抓获概率的降低。作为信息的隐私根据信息的种类可以大致可以分为有较高社会价值的信息(如作品、发明、商业秘密等)、一般性的信息(如个人出生日期、联系方式、血型、基因等)、会给信息持有人带来负面评价的信息(如犯罪记录、重要疾病、精神病史等)、会令信息持有人尴尬的信息(如个人的裸照等)。本章指出法律对第一类信息的保护具有最强的正当性,对第四类信息以及除个别情形外的第二类信息的产权配置给信息占有人同样具有正当性,但由于第三类信息会造成欺骗和误导,因此法律保护此类信息的正当性是最弱的。本文剩余的章节是对前两章分析内容的具体运用。 第三章主要是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系列与隐私权相关的宪法判决的分析,考察了在美国联邦宪法层面的隐私权保护如何逐步确立并扩展的,并依次讨论了与隐私利益相关的宪法问题。通过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相关案例中的判决理由,本章指出作为宪法权利的隐私权,其确立和演变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同时,本章还讨论了政府管理过程中与隐私相关的话题,主要包括政府作为雇主在招聘雇员过程中如何对待求职者隐私以及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所面临的如何对待社会公众信息隐私的问题。 第四章则讨论了近年来公共执法中愈演愈烈的羞辱惩罚现象。本章通过对隐私与社会规范的互动关系的讨论,分析了社会规范在形成和运作中的逻辑,并指出反对羞辱惩罚的主要理由并非缘自其对隐私权的侵犯,而是由于在小范围内运作良好的以揭发隐私为手段的羞辱惩罚在一个扩大了的社会背景下将会变得功能失调,产生社会不欲的后果。 第五章是对刑法学界长期以来未曾深入分析的、与隐私有密切关系的敲诈勒索问题进行的讨论。对犯罪分子的犯罪信息进行敲诈一直受到刑法的禁止,但学者们给出的理由却常常语焉不详,使得敲诈勒索隐私的问题似乎成了一个难以破解的迷。借助于经济学和博弈论论,本章从社会最优惩罚等方面分析了敲诈隐私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尝试着回答了法律禁止敲诈隐私的理由,指出允许敲诈隐私会鼓励私人执法从而破坏制定法所所确立的最优惩罚水平,或不能为受害人提供行为改变的激励,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本章还分析了敲诈勒索现象的一个特点,即敲诈勒索现象为何少见,指出作为博弈双方的敲诈人与被敲诈人往往从有利于自己的策略出发进行博弈,但随之造成的后果却往往是敲诈勒索的失败。 第六章是对普通法中的隐私侵权类型的详细分析。借助一系列案例,本章分析了这些案例背后的经济学理由,指出普通法中的侵权法上所确立的隐私保护原则基本符合经济学的逻辑。另外,本章也讨论了与隐私侵权相关的行乞权问题,指出在提倡行乞权时也应当考虑行乞行为所造成的对隐遁意义上的物理隐私的侵犯。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13;D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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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4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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