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宪政秩序的实现
发布时间:2020-04-02 03:28
【摘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探讨中国宪政秩序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中国宪政秩序的实现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要实现中国宪政秩序既要从观念上予以更新,又要从制度上加以改进和完善,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本文从秩序概念入手,阐述了法律秩序和宪政秩序的基本内涵。宪政秩序作为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宪政秩序首先是一种法律秩序,是指以宪法的形式建构的政治体系,宪法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能够发挥其控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政治权力在宪法范围有序运行的形态。宪政秩序由宪政实体、宪法规范、宪法至上等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宪政秩序以民主、有限政府、法治和人权为价值追求。 接着对西方国家的宪政实现的过程和经验进行分析,认为宪政秩序的实现是有因可循的。西方宪政实现的内在原因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是宪政秩序实现的基础,个人权利的诉求是宪政秩序实现的起点和核心,基督教精神是宪政秩序实现的宗教基础,成熟的市民社会是宪政秩序实现的社会基础,法律至上是宪政秩序实现的法律文化基础。 在分析西方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接着分析了我国宪政秩序实现的障碍因素主要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没有生成宪政精神,近代中国宪政工具主义盛行,宪法权威在中国还没有树立,公民宪法意识淡薄,宪法的运行机制不完善等等。经过几十年的法治历程,实现中国的宪政秩序已经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文章着重对如何真正地实现中国宪政秩序进行深入地分析,主要从通过树立宪法权威,大力发展民主政治和发展市民社会,达到权利制约权利和权力制约权力,并建立中国的宪法诉讼制度保证宪法有效地运行,来实现中国宪政秩序。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1
本文编号:2611385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杨爱梅;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宪法秩序[D];河北师范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1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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