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私法行为的宪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05-12 04:18
【摘要】: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行政任务民营化越来越被中国理论界所关注,但对之所进行的法学研究却是凤毛麟角,鲜有提及者也只是停留在域外相关制度的介绍层面,更遑论从宪法的角度探讨行政私法行为的规制问题。在实务中,司法界基于传统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与维护私法自治的考量,行政私法行为往往不能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民事诉讼则与行政私法行为存在体制上的冲突,其难以为行政私法行为提供完善的救济途径,从而陷入了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均不能得到较好保障的两难困境。反观德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围绕行政私法行为的宪法规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却颇为丰富,相继出现了德国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第三人效力理论”、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台湾地区的“国库行为理论”。上述研究成果为实践中的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在借鉴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行政私法行为的性质、基本权利的效力范围等诸多问题展开分析,提出“基本权利规范应全面直接多层次规制行政私法行为”的观点,并希望通过该观点之落实能让行政任务民营化和行政私法行为走上规范健康之路。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1;D912.1
本文编号:2659641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1;D912.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胡中伟;公共体育领域行政权的规范研究[D];复旦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5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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