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主体的行宪能力
发布时间:2020-06-15 21:23
【摘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若宪法仅停留在文本意义上,而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那么宪法充其量只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2002年,胡锦涛主席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是实施宪法。”[1]然而宪法不能自动实施,必须借助于主体加以推动、实施和执行。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比,行政权主要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宪法实施的主导力量,行政权力的直接承载者行政主体成为重要的行宪主体。 针对行政主体如何能够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更好地实施宪法这一问题,国内外有学者开始提出“行宪能力”这一概念。行政主体的行宪能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实际行政管理工作中遵守宪法、运用宪法和发展宪法的能力。具体说来,行宪能力是一种遵守宪法、依法行政、处理突发事件、制度创新和推动宪法理念更新的能力。它既是行政主体的权利能力,也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能力;它是行政主体的一项公共服务型技能和基本技术性技能。 通过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主体行宪能力的历史考察,总结出经验与启示,进而针对新时期所面临的新问题,指出提升行政主体行宪能力的基本路径。首先,要培养行政主体的宪法思维方式,把这种理念和思维方式内化成为行政主体的一种精神信仰,用其指导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工作;其次,要建立科学而完善的宪法知识培训制度,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再次,要建立行宪能力的绩效评估机制,把对于是否具备行宪能力以及行宪能力的高低作为绩效考核的一个标准加以参照;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的研究情况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的行宪能力理论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1;D922.1
本文编号:2715019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1;D922.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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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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