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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民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06-18 08:31
【摘要】:我国农民为中华文明史的发展和新中国的诞生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但农民却一直是最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建设“小康社会”、“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今天,解决农民平等权已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社会平等的宪法原理,认为平等是通过体现社会公共意志的法律,合理分配社会主体普遍权利和义务的公正社会关系;并通过对平等权基本内涵的揭示和对平等权历史发展的考察,指出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确认与保障所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对我国农民平等权进行了宪法分析,认为我国农民平等权是指农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依照法律所应享有的与市民同等或更多基于其权能需要的公民权。农民是职业公民而非身份符号,但在以宗法人伦为根基的传统身份型社会关系和以户籍为依据的新身份型社会关系中,由于成熟商品经济的缺失和外发式市场经济的不规范,致使我国农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始终处于社会的底层,承受着社会的不平等。第三部分提出了保护我国农民平等权的基本思路,认为首先应该在宪法主旨上确保我国农民政治上有其权、经济上有其利、文化上有其教,并在立宪主体、立宪程序和立宪内容等方面予以充分的保证,同时通过切实的行宪和司宪活动,把利农、扶农的宪法精神和制度规范变为实际平等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应增强农民平等权的自我宪法保护意识。 从新一届政府“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和系列“利农”、“扶农”的具体措施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正在逐步缩小农民与市民之间的公民权差别,农民平等权的实现不会遥远。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李燕;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D];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

2 房妍妍;农民平等权实现之制度建构研究[D];扬州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71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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