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论宪政程序

发布时间:2020-11-02 02:04
   近代以来的宪政发展历史表明,宪政建设的关键并不仅在于颁布一部多么 好的宪法,而在于宪政建设的实践。如果现实社会不具备宪政建设的基本条件, 宪法实施就无异于削足适履。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建设宪政。本文认为, 在中国这样一个宪政基础较为薄弱的国家进行宪政建设,应以宪政程序建设为 切入点,把程序建设与宪政建设结合起来。由此,宪政程序的建设过程,既是 宪政实现的过程,又是宪政制度的创设过程,既能完成制度创新,又能保证社 会稳定。 本文分三个部分,从宪政程序的一般理论、宪政程序的比较入手,探讨了 我国民主化进程中的宪政建设问题。 第一部分介绍了宪政程序的一般理论。 首先对宪政程序进行了界定。本文认为宪政程序是宪政主体在创制宪法、 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的政治实践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式、步骤、方法实 施法律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它主要包括立宪程序、行宪程序和 护宪程序三大程序。宪政程序是运动中的程序,具有实践性,这是它与宪法程 序的重要区别。由于宪政程序承担着制度化的功能,不能朝令夕改,具有稳定 性。宪政程序能给程序主体提供一个相对封闭的隔离空间,排除外来干扰,具 有功能上的自治性。由此可见,宪政程序的三大特征,即为实践性、稳定性和 自治性。 其次,以目的和手段为标准,宪政程序价值分为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 宪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宪政程序能保证宪政 主体作出正确决策。其二,宪政程序有助于实现宪政民主。其三,宪政程序可 以使宪法在现实中按照自身运行的规律自主地创造、修改和实施,使宪政实践 排出外来干扰实现自治。宪政程序的目的性价值,指宪政程序本身具有的内在 42 WP=47 的“善”的品质,这种善的品质即自由、公正、理性、效益。它是从宪政程序 本身正义与否,而不是从是否有助于实现宪法的实体正义这一外在标准来判 断。不以任何外在目的为其存在的前提,宪政程序就具有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内 在价值或目的性价值。宪政程序的目的性价值也即宪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或本位 价值,它回答的是宪政程序“为什么是合理的”的问题,是宪政程序获得独立 性的根据。宪政程序的目的性价值包括公正、自由、理性、效益价值。宪政程 序的四大价值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公正是宪政程序价值的核心和基础, 自由、理性、效益是宪政程序价值不可缺少的要素,其中任何一项价值的缺失 都会导致程序不公正。 第三个方面是对宪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分析。宪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有程序中 立、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理性和程序自治五大原则。程序中立是对程序 主持者的基本要求,程序参与是程序当事人的基本人权,而程序公开是程序过 程的起码要求,程序理性是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来源,程序自治要求程序相对独 立于外界并具有逻辑上的功能自治性。 第二部分是宪政程序的比较研究。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根据自身独特的 法律传统、政治体制、法律文化都建立起了适合自己的宪政程序模式。一种是 以美国为代表的盛行于英美法系的正当法律程序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 适用于大陆法系的严格规则模式。 在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两种模式宪政程序的形成与传播的过程。 其次对两种模式宪政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两种模式宪政程序的差异首先 表现在宪法规范上的不同,隐藏在这种差异之后的是两种模式的价值取向、历 史文化传统以及认识论基础的本质区别。 再次,对两种模式宪政程序进行了比较客观的评价。严格规则模式的优点: 在没有法制传统,法律文化不发达,法官素质不高的后发型国家,有利于国家 的法制统一,防止法官擅权导致司法腐败,有利于立法原意的贯彻,防止法院 及法官成为当政者统治的暴力工具。严格规则模式的不足:成本高,效果差, 43 WP=48 注重实体规则,却又不能保证实体规则的公正。在实体规则不甚明了的情况下, 规则无法施行,正义也无法实现。 正当程序模式的优点:成本低、效果好,承载的价值丰富。正当程序模式 的缺点:由于对什么叫正当程序以及何为正当的问题学界尚无定论,弹性较大, 它要求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要有共同的知识背景、职业道德、共 同的法律理念,以形成一个稳定成熟的法律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对法律的理解 基本一致从而保证全国的司法和法制的统一。但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具备这些条 件,给那些低素质的、没有形成共同体、没有共同的法律理念的法律工作者以 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法治建设无疑是弊大于利。另外,弹性较大,容易造成 司法权力的不当扩张,降低行政效率,如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罗斯福新政的 许多措施都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而撤销。 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宪政程序完善化的几点探讨。 首先对我国宪政程序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总体上说,我国宪政程序建设进 步快,但与理想状态差距大,宪政程序实施得不够理想。我国宪政程序的三大 不足;一是程序立法不健全,二是程序法实施不到位,三是程序保障不力。 最后从立宪程序、行宪程序和护宪程序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宪政程序的完 善措施。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4
【中图分类】:D911
【文章目录】:
引言
一、 宪政程序的一般理论
    (一) 宪政程序的界定
    (二) 宪政程序的价值
    (三) 宪政程序的原则
二、 宪政程序的比较研究
    (一) 两种模式宪政程序的形成与传播
    (二) 两种模式宪政程序的比较分析
    (三) 两种模式宪政程序的评价
三、 关于我国宪政程序完善化的探讨
    (一) 我国宪政程序的现状分析
    (二) 我国宪政程序的完善措施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比较宪政国际讨论会热点述评[J];比较法研究;1990年01期

2 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1993年01期

3 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06期

4 林广华;论宪政与民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03期

5 赵凌云;中国法治化与市场化的历史关联与现实互动[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05期

6 黄松有;程序独立价值理论与中国民事审判实践[J];法学评论;2000年05期

7 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兼论程序公正的要义[J];法学;1992年08期

8 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J];法学;1998年04期

9 肖扬;巩固发展教育整顿成果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全力维护司法公正(摘要)——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03期

10 吕尚敏;论宪法规定中的程序性条款[J];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02期



本文编号:286641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286641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709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