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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宪法视野下的信赖保护原则

发布时间:2021-01-05 00:59
  诚信社会,政府先行。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生活的组织者,政府拥有个人无法比拟的资源、信息、权威等优势,因而个人必须信赖政府的行为,并以此来安排自己的生活,从而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当今这样一个国家普遍干预社会生活的时代,维持这种信赖尤为重要。另一方面,社会生活的变动又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家行为作出后,因为种种原因会需要发生变动,此时,对于信赖该国家行为而安排自己生活的人,国家应当为其提供一定方式和程度的保护。这是法治国家、责任政府的要求,也是建设诚信政府、维护政府权威的需要,反映在法律中,便是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学界多从行政法层面探讨信赖保护原则,大多数国家也仅承认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地位。笔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具有宪法原则的地位,以约束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在内的一切国家行为,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政府失信严重的国家,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宪法原则地位更具重大意义。第一章介绍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和发展。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最先适用于授益性行政处分,后经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不断引用而成为一...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第2章 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2.1 “诚实信用原则”说
    2.2 “法的安定性”说
    2.3 “法治国家原则”说
    2.4 “基本权利保障”说
    2.5 笔者的观点
第3章 信赖保护原则的实体保障
    3.1 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
        3.1.1 信赖基础
        3.1.2 信赖表现
        3.1.3 信赖正当
    3.2 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
        3.2.1 具体行为中的信赖保护
        3.2.2 抽象行为中的信赖保护
第4章 信赖保护原则的程序保障
    4.1 行为程序
        4.1.1 具体行为的变动程序
        4.1.2 抽象行为的变动程序
    4.2 救济程序
第5章 信赖保护的方式
    5.1 存续保护
    5.2 财产保护
    5.3 其他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5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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