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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权的立宪选择 ——税收作为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利边界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权基础的公共选择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12 09:20
  本论文之所以用公共选择理论作为自己分析征税权立宪这一问题的工具论和方法论。是因为该理论体系从宪政经济学角度阐明了不同财税规则约束对制约公权的不同作用,实际上也等于阐明了一个民主财政规则体系的应然结构,从而为一国制定财政宪法(基本法)或者税收宪法(基本法)提供理论依据。这种立宪分析与正统的公共财政和税收理论完全不同。正统的税收学理论,比如最优税收理论,以及与之相关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均强调应该采用什么原则下的税收结构(最优税收),是采取征税还是负债形式。它首先想解决的是国家收入来源问题,因而具有国家本位的踪影。而公共选择理论对于税收立宪的分析首先要解决如何限制公权和防范对公权的滥用,从而是以人为本位的。或者说分析方法的出发点是个人主义的。政府这一最大的公共机构也被置于“经济人”的分析模式之下。将政府作为经济人以实现其收入最优化的预设取代了传统的仁慈政府的理论假设。 公共选择理论对曾经流行的这种观念提出了挑战:同样的人怎么可能仅仅因为从经济市场转入政治市场之后就由仔细求利的自利者转变成为“大公无私”的利他者?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基于这种认识,公共选择理论沿用“经济人”的假定前提,以严格...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导论
    一、本论文选题的作用所在以及本论文的论题是什么
    二、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三、本论文素材的选取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 征税权立宪选择的理论合理性——对征税权实行宪法框架下的充分契约主义
    一、征税权立宪的基础:对原有的“福利函数”的批判
    二、政府存在的基本倾向性,追求权限和收入最大化
    三、公民在宪制层面对政府征税权约束的理论分析
        (一) 对立宪阶段投票规则的理论模型研究
        (二) 对征税权限当中税基和税率的约束
    四、多级财政格局在立宪层面的规范约束(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理论分析)
第二部分 征税权的立宪契约主义在域外的实践经验
    一、宪法作为可信的社会契约对公民产权的保护(以17世纪英格兰宪政制度演进为范本)
    二、多级财政体制下政府分权的立宪选择
第三部分 公共选择学派的税收宪政理论对于美国财税制度的变革影响,以及对我国税收宪政建设的启示
    一、公共选择理论对美国财税宪政制度的影响
    二、我国现行宪法制度对财税体制优化存在着的根本制约性因素
    三、我国征税权立宪模式的选择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297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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