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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辨析

发布时间:2021-03-04 12:29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首要解决的问题,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基础,是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法人的条件,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存在诸多不同,难以划归法人的法定类型。从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属于社团法人中的营利法人,应当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规范其具体制度。 

【文章来源】:农村经济. 2017,(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实践分歧
三、现行民事主体制度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有法人地位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归类于现有法人类型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利法人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类型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模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J]. 杨一介.  中国农村观察. 2015(05)
[2]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研究[J]. 郑有贵.  农业经济问题. 2012(05)
[3]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J]. 蔡立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1)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辨析[J]. 杜国明.  生态经济. 2011(03)
[5]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思考——以四川省都江堰市的探索为例[J]. 张云华.  农业经济问题. 2010(05)
[6]关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探讨[J]. 李宴.  农村经济. 2009(07)
[7]论“农民集体”之法律地位[J]. 陈惠珍.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9(01)

硕士论文
[1]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D]. 廖国娟.西南政法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06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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