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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研究——自我审查模式初探

发布时间:2021-03-05 01:30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通过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和审查,规制政府权力滥用,保障政策措施不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一项制度。如同澳大利亚那样,将公平竞争审查权配置给独立的外部部门来专门进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是不可行的。美国、日本、韩国所采取的将公平竞争审查权配置给竞争执法机关的模式,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也不可取。在当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关众多且分散,政策措施涉及面广、数量众多的实际情况下,将审查权配置给政策制定机关是可行的。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1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概述
    (一) 历史沿革
    (二) 定义与目的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行性初探
    (一)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正当性
    (二) 审查权配置
        1. 审查权配置的一般模式
        2. 我国模式的可行性
三、自我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 提升效力位阶
    (二) 落实第三方评估
四、结论



本文编号:306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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