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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区的市在立法开创阶段科学选择和确定立法项目的实践和思考——以梅州市为例

发布时间:2021-03-04 22:53
  <正>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之一。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一项新的创举,开启了地方立法新篇章。有了立法权,首先就是要立什么法的问题,也就是要选择和确定立法项目的问题。如何才能做到立法项目安排的科学合理,这是每一个设区的市在立法开创阶段都要首先直面的一个重大课题。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2017,(10)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设区的市科学选择立法项目的重要意义
    (一) 科学选择立法项目是延续立法程序的前提
    (二) 科学选择立法项目是优化立法资源配置的关键
    (三) 科学选择立法项目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保证
二、梅州市科学选择立法项目的做法
    (一) 坚持民主立法, 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二) 坚持依法立法, 严格审查立法建议项目
    (三) 坚持科学立法, 多角度论证立法建议项目
    (四) 坚持公开立法, 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
三、梅州市在立法开创阶段选择和确定立法项目的体会
    (一) 立法项目必须具备迫切性
    (二) 立法项目必须具备合法性
    (三) 立法项目必须具备必要性
    (四) 立法项目必须具备可行性
    (五) 立法项目必须具备针对性
四、梅州市在科学选择立法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立法权限界定难
    (二) 立法项目征集难
    (三) 立法项目确定难
五、设区的市科学选择立法项目的对策和措施
    (一) 争取省人大对立法项目选择和确定的指导
    (二) 强化党委对立法项目选择和确定的领导
    (三) 坚持人大对立法项目选择和确定的主导
        1. 主导立法项目征集。
        2. 主导立法项目审查。
        3. 主导立法项目论证。
        4. 主导立法项目确定。
    (四) 调动职能部门对立法项目选择和确定的参与



本文编号:306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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