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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导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5 15:53
  人大主导立法有利于促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主导具有行政权的特点,与人大行使权力的规律不甚相符。人大主导立法需要处理好与党领导立法以及其他主体依法参与立法的关系。在克服部门利益和发挥人大立法引领推动作用等立法活动中,如何把握人大主导立法的内涵与界限,需要慎重研究。不宜将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立法中发挥作用等同于人大主导立法,这些主体行使职权的边界,需要研究和规范。在立法活动中,人大固然是人民意志的代表机关,但"一府两院"等立法参与主体也从不同侧面代表了人民意志,不能将人大设想成民意的唯一代表机关,进而不适当地强调人大主导立法。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8,(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如何理解“主导”的基本范畴和法律定位
    (一) 如何把握“主导”的几个基本要素
    (二) 如何准确理解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定位
    (三) 如何科学界定人大与其他立法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针对性是什么
    (一) 立法的综合性很强, 需要人大主导
    (二) 立法引领推动改革, 需要人大主导
    (三) 为解决部门问题, 需要人大主导
        1. 如何看待部门利益
        2. 如何看待部门争权诿责现象
        3. 如何看待部门起草和部门主导立法
        4. 如何看待立法的综合性强以及由此涉及的多部门工作和体制机制
    (四) 为提高立法效率、节约立法资源, 需要人大主导
    (五) 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需要人大主导
三、人大内部哪些主体以什么方式主导立法
    (一) 主导立法各类主体的提法存在问题
    (二) 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障碍
    (三)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主导立法需要研究的问题
    (四)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大代表等主导立法的问题
四、小结与建议



本文编号:308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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