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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1-04-16 03:41
  宪法司法化是我国宪法学界为有效实施宪法进行的重要探索,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齐玉苓案批复废止,一些人误认为宪法司法化已经丧失生命力。近年来许多迹象表明,宪法司法化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未终止,其仍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备选项。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误解,一是源于该概念的泛化,二是源于对该概念与现行宪法兼容性的过度担忧。要重塑宪法司法化的生命力,就理论而言,应当对已经泛化的宪法司法化概念进行厘清,区分三个层次的宪法司法化;就制度而言,应当对三个层次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的兼容性区别对待,即广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不兼容,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性最大的阻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文件,但这两个文件可能因涉及行使宪法解释权而存在合宪性问题。在我国,宪法司法化不仅仍然有着充分的生命力,而且在当下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背景下,其能够为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8,(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宪法司法化———并未终止的探索
二、理论生命力的重塑:区分三个层次的宪法司法化
    (一) 宪法司法化概念的提出
    (二) 宪法司法化概念的泛化与重塑:三个层次的宪法司法化
三、制度生命力的重塑:现行宪法之下的宪法司法化
    (一) 现行宪法的有效实施:三个层次宪法司法化的良好初衷
    (二) 广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的不兼容性
    (三) 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的兼容性
        1. 狭义宪法司法化是否会侵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
        2. 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相兼容的具体情形
    (四) 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性的争议
        1. 否定说与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文件的立场
        2. 对否定说及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文件效力的反思
    (五) 小结:我国现行宪法之下的宪法司法化
四、宪法司法化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开展
    (一)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动力机制
    (二)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过滤机制
    (三)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效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机制制度建设[J]. 莫纪宏.  广东社会科学. 2018(02)
[2]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J]. 胡锦光.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1)
[3]合宪性审查的外国模式与中国选择[J]. 李少文.  理论视野. 2018(01)
[4]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J]. 韩大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5]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政策论思考[J]. 林来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6]我国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实施问题研究[J]. 梁洪霞.  政治与法律. 2017(07)
[7]宪法能否司法适用无宪法文本依据——对我国《宪法》第126条及其它相关条文的误读及其澄清[J]. 陈坤.  政治与法律. 2017(07)
[8]我国司法判决中的宪法援引及其功能——基于已公开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J]. 冯健鹏.  法学研究. 2017(03)
[9]论我国宪法实施主体的多元化[J]. 朱学磊.  江汉学术. 2017(01)
[10]“合宪性解释”理论辨析及其可能前景[J]. 夏正林.  中国法学. 2017(01)



本文编号:314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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