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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核实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7 19:15
  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赋予检察机关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职权,201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当前,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更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文章来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0,(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价值
    (一)填补侦查监督法律规定的空白,提升侦查监督刚性
    (二)确保侦查阶段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重要体现
    (四)检察机关履行指控犯罪职责的重要保障
二、“调查核实”概念的厘定
    (一)调查核实权与侦查权的关系
        1.二者权利属性不同。
        2.二者的行使主体不完全相同。
        3.二者目的不同。
    (二)侦查监督语境下调查核实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调查核实的区分
三、侦查活动监督中调查核实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调查核实权的制度设想
    (一)制定详细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程序性内容
    (二)明确调查核实工作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三)为调查核实权提供制度保障
    (四)明确调查核实所取得证据的效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侦查权属性与侦查监督展望[J]. 樊崇义,刘辰.  人民检察. 2016(Z1)
[2]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模式的问题及完善路径——基于诉讼模式进化原理的分析[J]. 何秉群,陈玉忠,王雷.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10)
[3]诉讼监督工作研究[J]. 邹开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03)



本文编号:314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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