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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与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基于基本法实施20周年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1-04-18 08:32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所建立的香港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话式释法机制"并非是普通法世界的异类,相反,其与英国、加拿大以及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的宪法体制一样,共同分享着"法官有权解释宪法/高级法,但建制化的人民代表才是宪法/高级法终极守护者"的法律哲学,因此都可视为是以"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来发展普通法的重要方式。在香港回归20年之际,当人们对第158条所建立的释法机制进行总结和评估时,应珍视这种业已构成"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重要基石的法律实施机制,不宜将美国司法至上式的宪法体制照搬到我国香港地区。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7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在英联邦国家的兴起
二、司法审查制度在香港地区的演变和发展
三、《基本法》第158条与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合宪性司法审查与比例原则适用之比较研究[J]. 陈弘毅,罗沛然,杨晓楠.  港澳研究. 2017(01)
[2]“一国两制”下香港“外籍法官”的角色演变[J]. 林峰.  中外法学. 2016(05)
[3]香港基本法诉讼的系统案例分析[J]. 程洁.  港澳研究. 2016(02)
[4]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探析[J]. 李昌道.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3)



本文编号:314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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