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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9 03:03
  《香港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根据香港立法会的立法程序,第23条立法需依次经过提案程序、三读程序以及生效备案程序。香港特区政府在2003年首次进行第23条立法时,在提案程序与三读程序中存有不足之处。近几年的香港立法会"拉布"现象给第23条立法程序又带来了新的挑战。结合过去第23条立法的经验以及现在第23条立法的阻碍,未来第23条立法应在各个立法程序作出相应的改善。在提案程序中,香港特区政府应引进非政府机构并发布白纸草案。在三读程序中,香港立法会应遏制"拉布"行为,同时香港特区政府应巩固与政党的合作。在生效备案程序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通过立法监督确保第23条立法质量。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33(06)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程序研究


《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程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香港立法会的恶质“拉布”及其治理[J]. 田飞龙.  当代港澳研究. 2014(03)
[2]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备案审查制度[J]. 冷铁勋.  政治与法律. 2014(01)



本文编号:314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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