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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新闻自由与人格尊严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5 13:31
  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媒介权力的来源是公民权利,媒介权利是公民委托的权力。媒介籍此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 现代社会确实需要新闻舆论的监督,需要新闻工作者善于、敢于利用监督权力去揭露现实当中的丑恶现象。然而,当新闻监督缺乏来自法律的约束时,这种权力是不是被滥用、是不是要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还经常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 一个成熟的媒体应该具备高度的戒备感和责任感,应该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在什么时间说,以什么方式说,而不能信口开河,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全面两大原则。 如何在发扬新闻舆论的积极作用与建立适当的约束机制之间寻求一种动态平衡,显然是当前广大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公共管理实践家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一、导论
二、新闻自由基本理论
    (一) 新闻自由、知情权与舆论监督
        1、新闻自由
        2、知情权
        3、舆论监督
    (二) 社会责任理论
    (三) 新闻媒介与社会公众的政治契约理论
三、新闻自由与人格尊严权的冲突
    (一) 新闻自由与公民人格尊严权利概述
    (二) 新闻自由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利的主要样态
        1、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2、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1) 隐私
            (2) 隐私权
            (3) 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的样态
            (4)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理论解析与制度构建
    (三) 新闻自由与人格尊严权冲突探讨
四、新闻自由与人格尊严权的平衡
    (一) 新闻侵权的依法救济
    (二) 新闻行业自律
    (三) 司法机关应遵循的价值原则
        1、司法实践中的功利主义原则
        2、功利主义价值原则和普遍正义价值原则的结合
五、结束语
参考书目



本文编号:318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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