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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

发布时间:2021-06-07 03:24
  现有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大致存在三种基本机制:一是宪法与党章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党内法规制定审批制度;三是党内法规备案制度。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存在着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主体范围单一、审查程序不够合理等问题,冲击现有的审查制度,使审查只是流于形式,难以做到实质审查。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应:审查标准明确,以厘定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可操作性;审查主体多元适格,以保证审查主体的客观性、中立性与专业性;审查程序完善,以保障审查内容的实质性和有效性。 

【文章来源】: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0,36(05)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
    (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
    (二)党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
    (三)反思中国法治建设过程得出的经验教训
    (四)宪法的基本要求
二、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现状
    (一)党章、宪法强制性规定
    (二)党内法规的制定审批制度
    (三)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
三、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党内法规审查的标准不明确
    (二)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主体单一
    (三)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监督程序存在漏洞
四、完善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路径
    (一)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标准进一步明确
    (二)多元适格审查主体
    (三)完善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J]. 李玮.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2]党内法规制度合宪性审查初探[J]. 李忠.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3]加强基层党组织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J]. 胡菁.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8(04)
[4]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多元化标准[J]. 李大勇,宋润润.  理论视野. 2017(01)



本文编号:321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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