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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的宪法学思考——以宪法财产权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6-07 05:35
  房地产税立法应在形式上和实体上符合宪法的要求。在实体上,立法者不应突破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设定的界限。房地产税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干预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应当服务于正当目的,能够促进该正当目的实现,干预措施处于必要限度,并且不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过度负担。开征房产税可以服务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这一目的具有正当性;开征房产税能够有效促进这一目的的实现;与其他税收相比,房地产税对个人财产权的干预强度相同,在这种意义上具有必要性;房地产税不应导致房地产所有人承受过重的负担,因此,立法者在设定税率时应当确保税额不超过预期收益,否则,房地产税的征收将产生逐步没收公民财产的效果,侵犯宪法财产权。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宪法财产权对房地产税的限制
二、目的正当性
三、适当性原则
四、必要性原则
五、狭义比例原则
    (一) 重复征税质疑
    (二) 税率的限制
六、结论



本文编号:321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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