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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主导立法所涉若干重要关系及其立法权行使

发布时间:2021-06-15 13:12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新修改的我国《立法法》将"人大主导立法"写入。人大主导立法是系统工程,需要处理好所涉若干重要关系,包括党的领导与人大主导立法、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人大立法与其常委会立法、人大立法与"两高"司法解释的关系。在梳理这些关系的基础上,应当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中涉及的立法权限行使问题作反思。一是人大主导立法应当"用好用足"人大自身立法权,即在立法权限法定化且明确的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用好用足自身立法权,特别是要激活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二是人大主导立法应当"抓大放小",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重在把握立项、审议等重要环节的立法主导,做好"抓大",同时也要让政府在自身优势领域发挥配合作用,兼顾"放小"。三是人大主导立法应当"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即"寓人大的立法监督于服务人大主导立法乃至法治中国建设之中",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立法的监督和对司法解释的监督,保障"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7,(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的关系
二、人大主导立法与政府主导立法的关系
     (一) 为什么要人大主导立法而不应由政府主导立法
     (二) 政府主导立法的实际运作及弊端
     (三) 人大与政府谁主导立法是一项原则性问题
     (四) 可以让政府在立法起草环节发挥基础性作用
三、人大主导立法与“两高”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 作为“准立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之作用
     (二) 作为“准立法”的司法解释之弊端
     (三) 人大主导法律解释与“两高”司法解释的关系
四、人民代表大会主导立法与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的关系
     (一) 人大主导立法不等于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
     (二) 应加强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工作的主导
五、人大主导立法涉及的权限行使问题
     (一) 人大主导立法应“用好用足”人大自身立法权
     (二) 人大主导立法应“抓大放小”
        1. 立法准备阶段的主导
        2. 立法起草阶段的主导
        3. 从法案到法的阶段的主导
     (三) 人大主导立法应体现“寓监督于服务之中”
        1.“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的内涵
        2. 人大主导立法应加强对政府立法的监督
        3. 人大主导立法应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监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在立良法立好法上迈出坚实步伐——天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纪实[J]. 高绍林,孙元,康华,张瑾.  中国人大. 2017(07)
[2]人大主导立法不能过于理想化[J]. 秦前红.  人大研究. 2017(02)
[3]人大主导、行政主导与党的领导[J]. 陈家刚.  人大研究. 2017(02)
[4]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J]. 李适时.  中国人大. 2017(03)
[5]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地方立法工作[J]. 乔晓阳.  地方立法研究. 2016(01)
[6]地方立法权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J]. 信春鹰.  地方立法研究. 2016(01)



本文编号:3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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