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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人的尊严之规定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6-16 12:17
  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关于人的尊严问题的规定,由1982年宪法发其端,并以人格尊严作为其主导性表述。这一现状不但导致根本法中缺乏人的尊严的统一性规定,而且使得现行法上有关尊严的内容狭窄与单一;此外,有关尊严的表述在不同的法律文本中亦往往呈现不同的意涵,歧义在所难免。因此,需要确立人的尊严作为法律的基本范畴,在宪法中直接规定人的尊严的内容,同时明确人的尊严所直接涵摄的权能范畴,加大对弱者保护的力度,促成"最不利者"尊严的实现。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17,34(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人的尊严之规定的源流及样态
    (一)涉及人的尊严的规定由1982年宪法开其端
    (二)以人格尊严为基调的现行法律中关于人的尊严的表述
        1. 从指涉的主体而言,有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分
        2. 从规范的性质而言,有作为权利的人格尊严与作为原则的人格尊严之分
        3. 以反面定义来疏释人格尊严的内涵
    (三)直接以尊严来界定特定主体的高贵与庄严
二、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人的尊严之规定的主要不足
    (一)根本法上欠缺人的尊严的整体规定
    (二)以人格尊严叙述尊严的单一与狭窄
    (三)尊严的内涵不明,容易使尊严的保护条款成为具文
三、完善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人的尊严之规定的几点建议
    (一)确认人的尊严为基本的法律范畴
    (二)宪法中加入确保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条款
    (三)界定人的尊严的权能范围,确保人的尊严的全面实现
    (四)强化对弱者的人权保障,促成“最不利者”尊严的实现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的尊严的法律属性辨析[J]. 胡玉鸿.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5)
[2]美国法对隐私权的确认——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J]. 吴至诚.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01)
[3]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人格权为参照[J]. 朱晓峰.  清华法学. 2014(01)
[4]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格尊严——兼与林来梵教授商榷[J]. 谢立斌.  政法论坛. 2010(04)
[5]“弱者”之类型:一项法社会学的考察[J]. 胡玉鸿.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8(03)
[6]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J]. 上官丕亮.  江苏社会科学. 2008(02)
[7]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J]. 林来梵.  浙江社会科学. 2008(03)



本文编号:323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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