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调整”行为的法律属性界定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18 06:58
《立法法》第13条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面对改革发展需要时,对相应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暂时调整"。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学术界对于"暂时调整"行为的认识不足,对它的基本内涵、法律性质存有争议,对其所产生的法律功能也较少讨论。而对该行为的认识需要对其概念进行界定,文章试图将其认定为授权立法的一种新形式,同时,明确该行为具有防止行政权恣意和调节改革的易变性与法律安定性间矛盾的法律功能。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9,(06)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优位[J]. 王贵松. 法学评论. 2019(01)
[2]行政改革试验授权制度的法理分析[J]. 杨登峰.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9)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 中国法学. 2014(06)
[4]“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意义阐释[J]. 陈金钊. 甘肃理论学刊. 2014(05)
[5]论自贸区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及几个相关法律问题[J]. 刘松山. 政治与法律. 2014(02)
本文编号:3236198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9,(06)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优位[J]. 王贵松. 法学评论. 2019(01)
[2]行政改革试验授权制度的法理分析[J]. 杨登峰.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9)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 中国法学. 2014(06)
[4]“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意义阐释[J]. 陈金钊. 甘肃理论学刊. 2014(05)
[5]论自贸区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及几个相关法律问题[J]. 刘松山. 政治与法律. 2014(02)
本文编号:323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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