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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立法法》中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开始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06-24 15:27
  2015年修正的新《立法法》对我国施行了近30年的地方立法体系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全面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作为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一经公布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针对舆论提出的部分城市立法水平、能力和需求不足以支持其科学合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担忧,新法特别规定了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立法的时间享有决定权。但是法律公布后,省、自治区在具体行使该项权力时的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应当是我们重视的问题。本文梳理了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体系的发展过程和新法修改涉及的争议点,并列举了中东部和西部省份在实践中的具体事例,最终提出了促进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市科学立法的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7,(07)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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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5年《立法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J]. 武增.  中国法律评论.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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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4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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