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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机构设置的宪法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1-07-09 05:45
  国家监察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宪法的标准,而具体的设置需要在理清其宪法地位,以及宪法性质的基础上实现。其不仅要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核心制度作为体制建设的依据,还需要分析设定其在宪法中实行的具体要求,结合机构效能原理、民主制约原理以及制度耦合原理,判断出国家较差机构设置合宪性的基本原则,最终确定国家监察机构在宪法中的设定。 

【文章来源】:南方农机. 2019,50(02)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1 监察机构在宪法中的地位
    1.1 同级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
    1.2 统一的法律领导和政治领导下的国家机构
    1.3 国家监察权的行使带有独立性和专门性的国家机构
2 设置国家监察机构的宪法要求
    2.1 国家监察机构设置的宪法原理
    2.2 监察机构与民主制约原理
    2.3 监察机构与机构效能原理
3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J]. 秦前红.  中外法学. 2018(03)
[2]国家监察机构设置的宪法学思考[J]. 王旭.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3]国家监察体制之宪法史观察——兼论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时代特征[J]. 朱福惠.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3)

硕士论文
[1]我国检察监督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D]. 毛平平.广西师范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27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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